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5443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弄24
債 務 人 甲○○
弄24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
伍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
伍拾捌萬捌仟元及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二項所命給付,如於債務人海味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為
給付範圍內,第一項債務人乙○○、甲○○則免其範圍內之
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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