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870號
債 權 人 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
上列債權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陳天洲即旺真久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255406)清晰影本一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