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4771號
CHDV,97,司促,14771,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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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
債 權 人 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采宸股份有限公司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間究為「共同給付」抑或為「連帶給付」
  ?
二、請提出債務人采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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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亮攝影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