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 訴 人 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錘欣
法定代理人 潘水連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沈錘欣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件准由沈錘欣為上訴人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其法定代理人洪炳耀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變 更為沈錘欣,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沈錘欣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 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鄭 威 莉 法 官 王 仁 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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