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等
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甲○○」抑或為「許耀坤」?並請提出
債務人丁○○、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