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徐代客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榕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成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右當事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涉有過失致人於死之罪嫌,本院以該案在本院審理中(八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三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於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本院認已無俟前開刑事訴訟終結後始得行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之規定依職權撤銷如主文所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魏 大 喨 法 官 游 婷 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姚 麗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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