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5年度,1238號
CHDM,95,訴,1238,2008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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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訴字第1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景稜纖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19之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
字第3277、3571、4795、5569、6250、6252、6253號)及移送併
辦(95年度偵字第6794、6911、7169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
97年8 月7 日下午5 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景稜纖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  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 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乙○○分別係廣戴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戴公司  )之負責人、工地主任,緣彰化縣鹿港鎮公所於民國93年12 月23日,辦理「鹿港鎮第一公墓納骨塔內部設備工程」之公 開招標案,甲○○有意承攬該項工程案,但恐參與投標之合 格廠商未達3 家,為確保招標機關能開標決標,並使廣戴公 司能順利得標,竟與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 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由甲○○向亦具有 犯意聯絡之景稜纖維有限公司(下稱:景稜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戊○○要求陪標,並請戊○○自行購買標單,將標價之 金額填寫快接近預算金額,以使廣戴公司得順利得標;另甲 ○○、乙○○於本件工程招標前,復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向欣鼎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鼎公司)負責人丙○○借用欣鼎公 司投標所需相關證件資料,丙○○雖明知甲○○要借用名義 投標,但因欣鼎公司係廣戴公司之下游廠商不便拒絕,遂亦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之名義及證件 參加投標之犯意,將欣鼎公司之投標資料及大、小章,均交 付予甲○○參與本件投標。嗣於93年12月23日,鹿港鎮公所 進行開標時,甲○○代表廣戴公司進行投標,乙○○代表欣 鼎公司進行投標,戊○○則委請不知情之員工張士旺代表景 稜公司進行投標,經鹿港鎮公所開標後審標結果,以最低價



之廣戴公司以新臺幣1286萬元得標取得本件採購工程。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9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 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 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冠慧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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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稜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