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882號
聲 明 人 甲○○
丁○○
丙○○○
乙○○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之祖父母汪孔吉、范氏及外祖父母巴景元、巴
羅阿月是否生存,並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已歿者,請檢附
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
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
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