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文俊
附表:
一、據資料所示,債務人履約狀態未註記已毀諾,請釋明是否毀 諾;若毀諾,請釋明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1 條第5 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二、請債務人提出協商成立至毀諾時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 (如匯款資料、轉帳紀錄)。
三、請債務人提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 帳紀錄)。
四、請釋明受扶養親屬黃美麗、張慧鈺之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 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若有經營小規模營業活動請提出相關 證明,並請加以說明。另提出黃美麗之配偶陳木星之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