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沈志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7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聲請人業已遵行 職務,調閱被繼承人甲○○之財產清冊、通知已知債權人陳 報債權、辦理變更遺產管理人登記,並依法聲請本院以97年 度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 之聲明等事項為公事催告,並已於97年6 月刊登新聞紙。查 被繼承人甲○○遺有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58號(面積: 2330.35 平方公尺)、同鄉○○段621-1 號(面積:0.52平 方公尺,持分二分之一)土地共計2 筆,其中除位於屏東縣 九如鄉○○段58號土地遭聲請拍賣,拍定價格為新台幣(下 同)3,420,000 元外,位於屏東縣九如鄉○○段621 -1號之 土地,尚未拍賣,仍須管理,案件尚無法終結;又聲請人就 此案已支出相關規費2269元,茲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為便於前述民事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 爰聲請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 甲○○之遺產清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與9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之 影本、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 、97年度家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時報刊登廣告費 收據、本院97年執字第3251號執行命令影本等件為證。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 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 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 之,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 ,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 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復有明定。
三、經查,被繼承人甲○○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
棄繼承,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前經本院 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業已遵行職務;被繼承人遺有坐落屏東 縣九如鄉○○段58號(面積:2330.35 平方公尺)、九智段 621-1 號(面積:0.52平方公尺,持分二分之一)土地共計 2 筆,而其中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58號土地業經本院97 年執字第325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拍定價格為3,420,000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揭文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甲○○之全 體繼承人既均死亡或拋棄繼承,且迄未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 管理人,而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足見被繼承人 甲○○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之事由,是聲請人 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依前開法條說明,尚無不合。茲審酌被繼承人甲○○遺 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考 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 3 項之規定,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何順和遺產管理人之報 酬金額,以35,000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