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22號
PTDM,97,訴,922,2008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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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黃聖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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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