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即祭祀公業張能旺管理人
之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 年7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7 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茂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