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宜蘭之聲中山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333號返還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38,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楨森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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