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79號
ILDM,97,交聲,79,2008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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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79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97 年3月10日所
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宜監字第裁43-C00000000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 月
19 日晚間10時54分許,駕駛029-BL 號自用一般曳引車拖曳
98-SK 半拖車,載運砂石行經臺北縣樹林市柑園橋下橋處,
經警查覺其載運砂石之車斗有沿途滲水之現象,乃當場舉發
(舉發案號:北縣警交字第C00000000 號),原處分機關乃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1項第2款及第63條第1 項規
定,裁處新臺幣(下同)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其車斗設有收集水滴之裝置,不會沿途滴滲
;且車子行進中會有灰塵,所以車上配有灑水系統,因為該
時要進入工廠,所以啟動排水裝置;另舉發地點係亞利預鑄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廠區○○○道路,何來危害交通安全,
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按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處汽車
駕駛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固定有明文。惟其立法意旨係在防免所
裝載之貨物因滲漏、掉落、飛散或臭氣外洩致生危害交通安
全,是砂石車載運砂石所滲漏之水,須由執法員警衡酌個案
情節,研判有違害交通安全之虞者,始有上開法文之適用,
交通部91年3月25日0000000000號作有函釋可資參照。
四、查異議人辯稱:車子行進中會有灰塵,所以車上備有排水系
統,舉發當時因為要進入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區
,所以啟動排水裝置,才會沿途排水等語,主張其所滲漏者
係單純之清水,證人即舉發員警廖日駿於本院調查時又證稱
:當時伊在柑園橋下懷疑異議人超載,所以要求異議人到前
方300 公尺處的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異議人的
車子是從柑園橋到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途中才有滲漏
的情形,在此之前,並無滲漏的情形等語,依此,異議人曳
引車上所滲漏之液體顯非源自車上裝載之貨物,否則曳引車
滲漏之情形應係沿途發生,而非警員攔停後至地磅站途中始
行滲漏,又證人廖日駿復證稱:依卷附照片顯示,異議人滲
漏的應該是水等語,足認異議人前開辯解應屬可信。本件曳
引車所滲漏著既係單純之清水,則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自應由執法員警衡酌個案情節
,詳加舉證,於認有違害交通安全之虞時始得掣單舉發,惟
證人廖日駿證稱:異議人自稱是裝載砂石,因有用帆布蓋著
,伊沒有掀開來看,也沒有注意滲漏的液體是清水,還是含
有泥、沙的污水,如果滲漏是單純的清水,伊不會舉發,依
卷附照片顯示,異議人滲漏的是水,伊也不知道這樣是否會
危害交通安全等語,顯未善盡其查證義務,又依卷附採證照
片數張顯示,僅曳引車行車經過時,車輪於路面上留有水痕
,滲漏之情形尚非嚴重,在舉發單位及原處分機關未能提供
詳盡之證據供本院研判本件情節是否已達違害交通安全之虞
的情況下,就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異議人確有處分意旨所
述之違規事實。
五、綜上所述,本件尚乏證據足供本院認定異議人確有所載貨物
滲漏、飛散之違規行為,是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撤銷原處分,並諭知異議人不
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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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利預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