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商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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