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7年度,36號
SLDV,97,簡上,36,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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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乙○○
            樓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7 日
本院96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5年4 月7 日10時許,駕 駛被上訴人承保車號2261EM號自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自小 客車),沿屏東縣恆春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 路4 巷巷口與東門路口時,因支道未讓幹道先行之疏失,與 訴外人郭新添駕駛之WN3309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致系爭自 小客車受損,被上訴人並依與車主即被保險人孫瑞志間所訂 立之車體損失險(以下簡稱系爭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孫 瑞志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因上開車禍所生損害既出 於上訴人之過失,自屬被保險人孫瑞志因該保險契約承保範 圍內之損失而對於上訴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情形,且上訴 人並未經系爭保險契約列名為被保險人孫瑞志許可使用或管 理系爭自小客車之人,被上訴人自得依法於給付後向上訴人 追償。為此,依系爭保險契約約定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聲 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10,000 元,及自96年10月 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車禍發生當日,因被保險人孫瑞志無駕駛執照 ,所以委請上訴人為其開車,應屬被保險人孫瑞志之使用人 ,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賠償,即喪失保險原本分擔風險之意 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被上訴人之訴。於上訴後並 補稱:原審對保險法第53條採狹義解釋,將系爭保險契約的 附加被保險人採限於與被保險人有經濟上或生計上利害關係 之人,而未認任何第三人受被保險人同意駕駛承保車輛受損 時,即屬附加被保險人之解釋,而以上訴人非系爭保險契約 之被保險人為由而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惟系爭保險契約第3 條第2 項所謂「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



車所致之毀損滅失,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求償」等語,解 釋上係指被保險人將被保險車輛交由他人使用或管理,且被 保險人並無在被保險車內之情形而言,倘若被保險人與該許 可使用之人同在被保險車內,該許可使用之人即應視為被保 險人本人,即應排除本項之適用,否則對於無駕駛執照之被 保險人,均有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之虞。且該對被保險人不利 之條款於業務員向被保險人孫瑞志招攬保險契約時,均無告 知該不利情事,足見系爭保險契約條款對於被保險人有重大 不利益,於訂約時顯失公平,上開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第 3 條第2 項之約定應為無效,再原審所計算之賠償額金額過 高,原審之認事用法尚有違誤。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76,003 元並駁回其餘之訴 ,上訴人於本院上訴聲明則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其 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於其敗訴部分未為不服上訴或附帶上訴而確定, 其對上訴人上訴部分則於本院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
四、不爭執事項與爭點整理:
(一)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獲得被保險人孫瑞志許可,於95年4 月7 日10時許 ,與被保險人孫瑞志同車駕駛被上訴人所承保車號2261EM 號自小客車,沿屏東縣恆春鎮○○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4 巷巷口與東門路口時,因出於支道未讓幹道先 行之疏失,與郭新添駕駛之WN3309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車 禍,並致2261EM號保車受損,該車受損修理花費310,000 元,被上訴人已依保險契約賠付。
2、被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孫瑞志間的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內 特別約明:「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 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 管理人追償」等語。
(二)爭執事項:
1、被上訴人是否因上訴人非為被保險人孫瑞志之家屬或受僱 人即得適法代位求償?
2、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 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 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至第 三人之範圍則於同條第2 項但書規定:「前項第三人為被



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其立 法意旨,係為避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等與被保險人 有具有共同生計關係之人,因受保險人求償致與被保險人 本人求償無異,喪失被保險人要保之意義,惟這並非不許 在未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下,以約款方式擴大或縮小被保 險人的範圍。是系爭保險契約於第2 條約定:「本保險人 所稱之『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 保險人: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 險人,包括個人或團體。二、附加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之人 而言:(一)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 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二)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 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第3 條第2 項復規定:「列名 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所致之毀損滅失 ,本公司於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等語,即 將家屬限定為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受僱人限定為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 人,在此範圍外之使用人或管理人,被上訴人於合乎代位 求償之要件時,即得向其等求償。因上開家屬及僱用人範 圍尚合於前述共同生計關係之範圍,其條款的具體列明, 不致損害被保險人孫瑞志在系爭保險契約之利益,應屬有 效。
(二)上訴人於上開時地過失肇事擦撞車禍,並致被保險人孫瑞 志之保車受損,該車受損修理花費310,000 元,被上訴人 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等情,為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警方處理 情形報告表、估價單、發票、賠款滿意書等件為證,為兩 造所不爭執,堪足認定。從而被保險人孫瑞志因該保險契 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即對於上訴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且 上訴人僅係當時被保險人孫瑞志臨時委託而駕駛受保險之 車輛,業為上訴人於警詢中供稱:「我所駕駛自小客車 2261 EM 號,是我友人孫瑞志所有的,當時他坐在右乘客 座,因孫瑞志沒有駕駛執照,所以委託我駕駛車輛」等語 有關非屬被保險人孫瑞志之家屬或受僱人而代其駕駛車輛 等情明確,參照前揭規定及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內容,被 上訴人自得代位被保險人孫瑞志向上訴人求償。(三)被保險人孫瑞志之上開受保車輛經送修後,共支出修理費 用310,000 元,並據被上訴人提出維修明細一份及發票1 紙在卷足稽,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得向被害人賠償其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依該 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 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



折舊(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九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該車係於94年8 月出廠,有該車汽車保險單可參,距 案發時間之95年4 月7 日有8 個月期間;又該受保車輛原 經估修維修明細費用為362,586 元,嗣後以籌包修方式處 理,其費用始成為310,000 元,其中工資費用為59,638元 ,零件為250,362 元,有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 司97年5 月7 日(97)字第97050701號函覆在卷,是受保 車輛之修理費,其中計有250,362 元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 壞之舊零件,則被上訴人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 ,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本院依行政院 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200/1000, 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 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規定,該受保 車輛修理時更換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27,818元(計算方 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即250362÷(5 +1) =41727)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 率×年數)即(000000-00000) ×0.2 ×8 ÷12=2781 8) 。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222,544 元( 000000-00000 =222544),則應賠償之金額為282,182 元(即得請求零件費用222544+得請求之工資費用59638 =282182)。該額度尚逾原審所准予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過高云云,自不足採。六、綜據上述,本件被上訴人取得被保險人孫瑞志之侵權行為代 位求償權向上訴人求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因而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舉證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陳玉曆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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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