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380號
SLDV,97,消債更,380,200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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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
債 務 人 甲○○
            之3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7年10月17日為止,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㈡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限制債權人行使債權、停止對於債務 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及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當係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 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 已提出更生聲請於鈞院審理中。附表所示房地為伊所有之財 產,現受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銀行)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 強制執行。又伊之薪資債權現亦遭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聲請強制執行1/3 ,伊之自用住宅及薪資債 權若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勢必對其他債權人不公,且對伊 之工作及生活居住亦將造成困擾。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9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5 款聲請保全處分,停止 附表所示房地及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三、經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其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確為其自用住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0743 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為使債務 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本院認有停止其自用住宅即附表所示 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故債務人上開聲請,自應准許 。又為防杜債務人於上開保全處分期間,任意處分財產,致 其財產減少,害及債權人之權益,故本院併依職權限制債務 人就附表所示之房地,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四、次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 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 2 條定有明文。就債務人聲請就其薪資債權不得開始或繼續



強制執行程序部分,債權人花旗銀行及大眾銀行係就債務人 於第三人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 司)每月薪資所得之3 分之1 強制執行,固有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民國97年7 月1 日97執字第14046 號執行命令影本在卷 可稽。然揆諸上揭規定,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本即 限於非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始得強制 執行,再以債務人所述其每月薪資約新臺幣4 萬8 千118 元 等情以觀,扣除其及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後,債權人 花旗銀行及大眾銀行於保全處分至多120 日之期間內(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2 項規定參照),可得受償之金額 不逾6 萬4 千157 元,相對於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總金額55 4 萬5 千630 元,影響極為有限。且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 非不得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併案執行,並於上開扣薪1 萬6039元範圍內,依比例受償。本院審酌保全處分之立法意 旨、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影響程度、本件聲請日後通過之可能 性、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後債務人原執行所得未必用於日後更 生債權等一切情狀,本院認尚無停止對債務人薪資債權強制 執行程序之必要。故債務人此部份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玉雙
附表:
~T40X0L2;
┌─────────────────────────────────────────────────┐
│97年度執字第10743號 財產所有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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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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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縣│淡水鎮 │水碓子│ │255 │建│108 │4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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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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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縣│淡水鎮 │水碓子│ │245-9 │建│18 │4分之1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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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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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232│臺北縣淡水鎮水│鋼筋混│第4樓層:89 │陽台6.92 │ 全部 │ │
│ │ │碓子段245-9、2│凝土造│合 計:89.0 │ │ │ │
│ │ │55地號 │4層樓 │ │ │ │ │
│ │ │--------------│房 │ │ │ │ │
│ │ │台北縣淡水鎮大│ │ │ │ │ │
│ │ │忠街41巷38之3 │ │ │ │ │ │
│ │ │號 │ │ │ │ │ │
│ ├──┼───────┴───┴───────────┴─────┴────┴─────────┤
│ │備考│ │
├─┼──┼───────┬───┬───────────┬─────┬────┬─────────┤
│2 │2186│臺北縣淡水鎮水│鋼筋混│四層頂樓增建:47.87 │ │ 全部 │ │
│ │6 │碓子段245-9、2│凝土造│合 計:47.87 │ │ │ │
│ │ │55地號 │ │ │ │ │ │
│ │ │--------------│ │ │ │ │ │
│ │ │台北縣淡水鎮大│ │ │ │ │ │
│ │ │忠街41巷38之3 │ │ │ │ │ │
│ │ │號頂樓增建 │ │ │ │ │ │
│ ├──┼───────┴───┴───────────┴─────┴────┴─────────┤
│ │備考│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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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生活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