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04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邑營造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臺北市信義區,皆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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