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東方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鄭仁哲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昇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捌仟柒佰肆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
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一項:
坐落臺北縣汐止市○○段1086地號如附圖所示A 部分,97年
度公告土地現值為32,305元:
32,305元(公告現值)×95.827平方公尺=3,095,691 元
㈡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項:
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14號、116號之2樓,97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14,679,800元+11,852,500元=26,532,300元
㈢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三項:
門牌號碼臺北縣汐止市○○○路○段90號、92號、94號、96
號、98號、100號、102號、104號、106號、108號、110號、
112號、114號及116號之26樓,9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
5,000,500元+4,512,500元+3,803,800元+3,731,400元+
3,518,600元+5,080,700元+3,518,600元+3,474,600元+
4,386,200元+3,474,600元+4,583,400元+5,000,500元+
3,731,400元+3,996,700元=57,813,500元
㈣以上合計為87,441,491元。
3,095,691元+26,532,300元+57,813,500元=87,441,491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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