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審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792號
SLDM,97,聲,792,2008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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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92號
聲 請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
第135 號),對於本院民國97年2 月1 日所為之97年度毒聲字第
46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 勒戒(97年度聲觀字第30號),並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 46號裁定准予觀察、勒戒確定在案,今因發現新證據,爰依 法聲請重新審理。聲請人因左手腕肌腱斷裂手術,於療養期 間,基於生活起居之不便,皆由「林竹華」及其友人「阿寶 」二人負責照護工作,因聲請人於術後創部疼不抑止,均需 服用安眠藥幫助入睡,「阿寶」乃趁聲請人服藥昏睡之際, 長期於同一室內吸食安非他命,此亦經證人林竹華分別至警 詢及偵查中作證,惟原裁定書卻隻字未提,顯為原裁定不及 調查斟酌。爰依法聲請本院調卷查核,傳喚證人林竹華,賜 不施以觀察、勒戒,並停止執行之裁定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有因發現確實之新 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 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 30日內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1 項第5 款、第2 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4 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97年度毒聲字第46號觀察勒戒裁定之受 處分人,其於97年2 月27日收受本院上開裁定後,並於97年 3 月7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於97年5 月6 日收受臺灣高等 法院上開抗告之刑事裁定,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 2 紙在卷可稽,其於97年5 月27日具狀聲請重新審理,並未 逾重新審理之期間。
四、聲請人雖主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1 項第5款 之情形,聲請重新審理,惟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 1 之立法理由,係因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及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裁定,於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依現行實務之見解得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惟該等裁定 如發生有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所定事由時,依現行刑事訴訟 法並不得對之提起再審,即乏救濟之道,從而增訂得聲請原 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之救濟規定。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事由,顯係參考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 有關得聲請再審之事由。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 1 項第5 款係規定「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而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則規定:「因發現確 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 輕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兩者結構相同,「因發 現確實之新證據」要件復相同,自應為相同之解釋。而所謂 「確實之新證據」,係指該證據於事實審法院判決時業已存 在,為法院、當事人所不知,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始行發 現者而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其乃係因第三人「徐國寶」利 用聲請人術後需服用安眠藥入眠之情形下,長期在聲請人之 房間內吸食安非他命,致聲請人間接吸入體內,此經證人林 竹華到庭作證,並令其具結及製作筆錄,惟因當時證人林竹 華尚無聯絡第三人徐國寶之方式,故遲至證人林竹華於97年 5 月25日於台灣土城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後,始取得與第三人徐國寶之聯絡方式,係屬新事實、新證 據,故聲請重新審理等語。然聲請人所主張之證據,在本院 為97年毒聲字第46號裁定審理中業已存在,且為本院所知悉 並斟酌捨棄而不採,並非未經發現,不及調查斟酌,至其後 始行發現之證據,揆諸前開說明,即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 之1 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發現確實新證據」之要件 不合。
五、綜上,聲請人聲請意旨所稱之新證據,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0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不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第4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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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