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83號
KLDV,97,消債更,83,200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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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徐孟雅 
即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 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 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5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 料或證明到院,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及 其他民間債權,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 及債權種類)。
二、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 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 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 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 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輛請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 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 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六、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 、家長家屬);如有,即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 (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 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 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 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七、說明聲請人前為何願以每期償還49,019元、年息12.88%之 條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又聲請人協商時預計之清償計畫 為何?協商成之立後之還款狀況及其清償之實際經濟來源? 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條件清償時之財務狀況與前依約清償之 財務狀況有何不同?為何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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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