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794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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