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786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代 理 人 陳冠霖
債 務 人 鄭志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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