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49號
KLDM,96,易,49,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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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被   告 宇○○
被   告 地○○原名:謝淑
被   告 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旭洲律師
      蔡世祺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癸○○(已歿)
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宇○○、地○○、戊○○卯○○壬○○均無罪。癸○○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係財團法人私立崇右(起訴書以 下均誤繕為「崇佑」,均應予更正)企業管理專科學校(以 下簡稱崇右企專,現改制為崇右技術學院)董事長,自民國 84年12月起任職後,旋安排其妻被告宇○○、妹婿申○○( 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友人辰○○等親友擔任董事,另安 排被告宇○○胞妹被告地○○擔任董事會秘書,午○○(另 經檢察官追加起訴)擔任該校會計主任,另由國際百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百貨公司)董事長癸○○推由該公 司股東卯○○及癸○○四嫂亥○○(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出任該校董事,共同控制崇右企專董事會,被告戊○○則為 該校出納組組長。被告庚○○宇○○卯○○、地○○、 戊○○均係崇右企專處理事務之人,原應善盡管理校產之責 ,竟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該校校長林清河( 業於90年9月2日死亡)、董事林炯陽(業於88年3 月25日死 亡)、會計主任午○○(另行簽分偵辦)及被告即國際百貨 公司董事長癸○○(業於96年3月6日死亡)、其堂弟即被告 壬○○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共 謀利用崇右企專改制為技術學院需購置第二校區用地之機會 ,以崇右企專校產高價購買被告癸○○及壬○○所有,位於



台北縣雙溪鄉○○○段及武丹坑段土地,另以高價購買癸○ ○以其姪女辛○○名義,在上開地段租用國有林地之承租權 ,待購地款項交與被告癸○○等人後,再由被告庚○○、宇 ○○朋分獲利,藉此淘空崇右企專校產。渠等謀議既定,旋 由被告庚○○於84年12月20日召集第九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 ,並決議由董事長被告庚○○遴選校長林清河及另三位董事 成立購地專案小組,全權主導購置校地有關事宜。被告庚○ ○明知癸○○所有之土地係由被告卯○○合夥出資購買,竟 未令其迴避,反遴選被告卯○○、林清河、林炯陽與其本人 共同擔任購地專案小組成員,被告庚○○等人明知私立學校 校產及基金之管理使用,應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教育部之 監督,不動產之處分非經教育部核准不得為之,且被告癸○ ○、壬○○等人所有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土地,有諸多缺失 ,並不適合作為校地使用,諸如:土地位置座落於雙溪溪、 基隆河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不適合開發;該土地地勢陡峭, 部分地段坡度超過30%,可開發面積有限;土地夾雜國有地 ,部分地主亦不願出售,不利整體規劃:區內有高壓電線、 墳墓等工作物,遷移不易;土地位處偏遠,缺乏適合之聯外 道路,交通不便;土地尚有抵押權存在,有礙土地使用之安 定性等,竟仍違背其任務,未先經教育部核准,亦未解決上 開土地開發限制,即代表崇右企專與癸○○、壬○○、辛○ ○等人簽約,以不合理之高價購買如附表一、三所示土地及 附表二所示土地承租權,並旋即支付頭期款,雙方雖約定附 表一、三所示土地第二期購地款應於產權登記完成時支付, 尾款應俟教育部核准時支付,惟庚○○等人仍於上開條件成 就前,仍逕自支付購地款,其購買土地及承租權之細節如下 :
㈠、癸○○、壬○○所有,位於台北縣雙溪鄉○○○段、武丹坑 段週邊土地自80年至90年間移轉價格每平方公尺介於新台幣 下同)120元至505元間,而癸○○、壬○○於81年4 月以附 表一所示土地向基隆市農會辦理抵押貸款時,經該農會信用 部人員天○○徵信結果,每平方公尺價值為300 元,然庚○ ○85年6月11日,竟以每平方公尺約1,270元,總價高達326, 499,00 0元之高價,代表崇右企專向癸○○、壬○○簽約購 買如附表一所示台北縣雙溪鄉○○○段17地號等共33筆土地 ,約定購地款分三期給付,其中第一期款應於簽約時給付, 第二期款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時給付,第三期尾款應於教 育部核准時給付,詎庚○○等人竟不顧教育部迭以台(86) 技(二)字第00000000號函及會勘會議記錄結論、台技(二 )字第86149215號、台(87)技(二)字第87028419號函要



求審慎評估上開土地開發限制及是否做為校地使用之來文, 於土地尚未完全過戶,教育部亦未核准同意前,指示會計主 任午○○及出納組長戊○○將購地款以未開立抬頭之支票或 台支支票方式全數支付,午○○、戊○○明知上開購地款係 屬校產之大額支出,應詳細審核相關買賣契約等原始憑證, 查明是否符合付款條件,且付款支票應開立抬頭以釐清責任 ,庚○○等人指示有違正常會計作業程序,竟仍配合庚○○ 等人指示,於未經教育部核准,且購地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 前,即開立支出傳票,並簽發未開立抬頭支票或台支,逕交 付校長林清河,於附表一之一所示時間、帳號、金額,將購 地款匯入癸○○之姪林志昌等人帳戶,其中第三期款於88年 3月26日轉入壬○○帳戶後,再由地○○於同年月29 日分別 提領37,000,000元、15,000,000元花用,另提領70,000,000 元購買票號BE0000000號台灣銀行支票後,存入庚○○於仁 信證券所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供庚○○購 買債券使用。
㈡、庚○○等人明知附表二所示由癸○○姪女辛○○名義承租如 附表二所示之台北縣雙溪鄉○○○段199 地號國有林地,僅 能作造林使用,且辛○○向國有財產局申租時並無約定支付 租金,竟未經鑑價,即於86年2月28日,代表崇右企專以60, 000,000 元之高價購買上開國有林地之承租權,並由午○○ 、戊○○以上開方式製作支出傳票及支票,於附表二之一所 示時間、帳號、金額,將款項支付辛○○提領。庚○○則延 至89年1月5日始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簽約承 租上開國有林地,並約定上開土地僅能做造林使用,使崇右 企專以鉅資購買上開承租權後,租用無法作為校地使用之土 地。
㈢、壬○○所有,位於台北縣雙溪鄉○○○段武丹坑小段週邊土 地自80年至90年間移轉價格每平方公尺介於新台幣(下同) 120 元至505元間,而癸○○、壬○○於86年9月間以附表三 所示土地向基隆市農會辦理抵押貸款時,經該農會信用部人 員劉德熙徵信結果,每平方公尺價值僅為238 元,然庚○○ 等人竟仍承前相同之犯意,未經鑑價,即於87年11月25日, 以每平方公尺約1,189元,總價19,000,000 元之代價,由庚 ○○代表崇右企專向壬○○購買如附表三所示台北縣雙溪鄉 ○○○段武丹坑小段4 地號等共22筆土地,約定購地款分三 期給付,其中第一期款應於簽約時給付,第二期款應於產權 移轉登記完成時給付,第三期尾款應於教育部核准時給付, 詎庚○○竟不顧上開教育部要求審慎評估之來文,於土地尚 未完全過戶,亦未依教育部台(87)技(二)字第8709642



1 號函來文所指,應將癸○○等人土地依照「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始得購置之 指示,即指示午○○、戊○○以上開方式支付,午○○、戊 ○○明知本件購地價格為19,000,000元,竟於87年11月27日 製作20,000,000元之支出傳票及支票,於85年11月27日以附 表三之一所示時間、帳號、金額存入壬○○帳戶內,其中10 ,0 00,000元於87年12月2日始回沖至崇右企專帳戶內,另10 ,00 0,000元則於同日由戊○○轉入庚○○所使用之李耀輝 世華銀行帳戶,另癸○○則於同日匯入10,000,000元至李耀 輝之上開帳戶內,再於87年12月3日將李耀輝帳戶內之20,00 0,00 0元悉數匯入宇○○世華銀行帳戶內供其花用。庚○○ 等人以上述方式,違背任務,未經教育部核准,即以購置校 地為由,擅自以超過合理價格之高價,購買無法供作校地使 用之土地或承租權,所購土地亦因而閒置迄今,致生損害於 崇右企專之財產。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 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按背信罪之成立 ,以處理他人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 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為要件, 如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 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 何罪責(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7號判例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等涉有上開背信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證 :
㈠書證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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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崇右企專84年│1、被告庚○○卯○○主 │
│ │12月20日第九│ 導以崇右企專校產購買 │




│ │屆董事會第八│ 癸○○、壬○○上開土 │
│ │次、第十次及│ 地及購買癸○○姪女林 │
│ │第十屆董事會│ 彥吟國有林地承租權之 │
│ │第二次會議記│ 事實。 │
│ │錄 │2、被告庚○○安排午○○ │
│ │ │ 擔任會計主任之事實。 │
├──┼──────┼────────────┤
│2 │國際百貨公司│被告卯○○係癸○○所經營│
│ │股東名簿影本│之國際百貨公司股東。 │
├──┼──────┼────────────┤
│3 │85年6月11日 │被告庚○○代表崇右企專與│
│ │買賣契約書 │癸○○、壬○○簽約高價購│
│ │ │買犯罪事實(1)土地之事 │
│ │ │實,雙方並約定第二期款應│
│ │ │於產權登記完成時支付,尾│
│ │ │款應俟教育部核准時支付之│
│ │ │事實。 │
├──┼──────┼────────────┤
│4 │崇右企專85年│崇右企專支付購買犯罪事實│
│ │6月12日支出 │(1)部分土地第1期購地款│
│ │傳票 │120,000,000元之事實。 │
├──┼──────┼────────────┤
│5 │85年6月12日 │同上 │
│ │第一商業銀行│ │
│ │活期存款取款│ │
│ │憑條、簽發台│ │
│ │支申請書代收│ │
│ │入傳票、88年│ │
│ │3月26日第一 │ │
│ │商業銀行匯款│ │
│ │通知單、台灣│ │
│ │土地銀行存摺│ │
│ │類存款憑條 │ │
├──┼──────┼────────────┤
│6 │第一商業銀行│同上 │
│ │崇右企專0283│ │
│ │9─9號帳戶交│ │
│ │易明細表 │ │
├──┼──────┼────────────┤
│7 │林志昌基隆市│第一期購地款未直接進入出│




│ │第二信用合作│賣人癸○○等人帳戶,反由│
│ │社09927─1號│戊○○匯入癸○○之姪林志│
│ │帳戶交易明細│昌帳戶,並於同日分5筆匯 │
│ │表 │至不明帳戶之事實。 │
├──┼──────┼────────────┤
│8 │蔣葉玉卿基隆│第一期購地款未直接進入出│
│ │市第二信用合│賣人癸○○等人帳戶,反流│
│ │作社03688─0│入癸○○四嫂蔣葉玉卿帳戶│
│ │號帳戶交易明│,並於同日及翌日分數筆匯│
│ │細表 │至不明帳戶之事實。 │
├──┼──────┼────────────┤
│9 │崇右企專85年│崇右企專支付犯罪事實(1 │
│ │9月18日支出 │)第2期購地款102,500,000│
│ │傳票 │元之事實。 │
│ │ │ │
├──┼──────┼────────────┤
│10 │崇右企專土地│購地款由國際百貨關係企業│
│ │銀行基隆分行│國際證券員工吳宏源、林國│
│ │票號 0000000│慶、壬○○提領之事實。 │
│ │號,面額50,0│ │
│ │00,000元及09│ │
│ │54526 號,面│ │
│ │額30,000,000│ │
│ │元及票號0954│ │
│ │527 號,面額│ │
│ │22,500,000元│ │
│ │之支票影本、│ │
│ │土地銀行現金│ │
│ │收支登記簿影│ │
│ │本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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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崇右企專88年│崇右企專支付犯罪事實(1 │
│ │3月26日支出 │)第3期購地款88,700,000 │
│ │傳票 │元至壬○○土地銀行帳戶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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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一商業銀行│同上 │
│ │88年3月26日 │ │




│ │匯款通知單2 │ │
│ │紙、台灣土地│ │
│ │銀行88年3月 │ │
│ │26日存摺類存│ │
│ │款憑條 │ │
│ │ │ │
├──┼──────┼────────────┤
│13 │壬○○土地銀│上開支付壬○○之購地款,│
│ │行31277─1帳│由地○○提領3,700,000、 │
│ │號歷史交易明│15,000,000及70,000,000之│
│ │細查詢紀錄表│事實,其中70,000,000元由│
│ │、提款支出明│庚○○於88年3 月30日存入│
│ │細傳票及大額│仁信證券公司帳號00000000│
│ │提款登記簿、│6948號帳戶,並於翌日購買│
│ │存摺類取款憑│債券。 │
│ │條、台灣銀行│ │
│ │票號BE559832│ │
│ │8號,面額70,│ │
│ │000,000元之 │ │
│ │支票影本、林│ │
│ │金水於仁信證│ │
│ │券存款明細、│ │
│ │交易記錄 │ │
├──┼──────┼────────────┤
│14 │86年2 月28日│被告庚○○代表崇右企專以│
│ │承租權轉讓契│高價向辛○○購買國有林地│
│ │約書 │承租權之事實。 │
├──┼──────┼────────────┤
│15 │崇右企專86年│崇右企專以高價購買犯罪事│
│ │3月7日支出傳│實(2)辛○○國有林地承 │
│ │票 │租權之事實。 │
├──┼──────┼────────────┤
│16 │土地銀行基隆│同上 │
│ │分行票號0961│ │
│ │310號面額30,│ │
│ │000,000元之 │ │
│ │支票影本、土│ │
│ │銀現金收支簿│ │
│ │影本 │ │
├──┼──────┼────────────┤




│17 │國有林地租賃│庚○○遲至89年1月5日始與│
│ │契約書 │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 │ │簽約承租上開國有林地,除│
│ │ │造林利益分收外,並無庸付│
│ │ │租,並約定僅得供造林使用│
│ │ │,所付價款顯逾合理價格,│
│ │ │且租用之土地顯難供作校地│
│ │ │使用之事實。 │
├──┼──────┼────────────┤
│18 │87年11月25日│被告庚○○代表崇右企專與│
│ │買賣契約書 │癸○○、壬○○簽約高價購│
│ │ │買犯罪事實(3)土地,雙 │
│ │ │方並約定第二期款應於產權│
│ │ │登記完成時支付,尾款應俟│
│ │ │教育部核准時支付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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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崇右企專87年│崇右企專以高價購買犯罪事│
│ │11月27日支出│實(3)癸○○、壬○○土 │
│ │傳票 │地及溢價付款之事實。 │
├──┼──────┼────────────┤
│20 │崇右企專87年│購地款回沖10,000,000元之│
│ │12月2日收入 │事實。 │
│ │傳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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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壬○○土地銀│購地款匯入壬○○帳戶之事│
│ │行31277─1帳│實。 │
│ │號歷史交易明│ │
│ │細查詢紀錄表│ │
├──┼──────┼────────────┤
│22 │87年12月2日 │壬○○將10,000,000元購地│
│ │台灣土地銀行│款匯至庚○○所使用之李耀│
│ │存摺類取款憑│輝世華銀行營業部帳戶,另│
│ │條、入戶電匯│由癸○○自基隆市第二信用│
│ │申請書、李耀│合作社廟口分社匯款10,000│
│ │輝世華銀行館│,000元至同一帳戶,再匯入│
│ │前分行帳號00│宇○○世華銀行營業部6555│
│ │0000000000帳│7號支存帳戶之事實。 │
│ │戶交易明細及│ │
│ │傳票資料、匯│ │
│ │入匯款月報表│ │




│ │、87年12月3 │ │
│ │日世華聯合商│ │
│ │業銀行送金簿│ │
│ │、活期(儲蓄│ │
│ │)存款取款憑│ │
│ │條 │ │
├──┼──────┼────────────┤
│23 │癸○○、林國│癸○○、壬○○、辛○○具│
│ │良、辛○○簽│領購地款之事實。 │
│ │收單 │ │
├──┼──────┼────────────┤
│24 │基隆市農會林│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係由│
│ │國慶帳戶放款│癸○○向基隆市農會辦理抵│
│ │交易明細查詢│押貸款,貸得款項亦係匯入│
│ │、北區農會電│其帳戶,並由其負責清償,│
│ │腦共用中心「│癸○○辯稱土地係林生所有│
│ │基隆市農會」│顯不可採。 │
│ │帳戶交易明細│ │
│ │表 │ │
├──┼──────┼────────────┤
│25 │基隆市第二信│購地款並未流入林生帳戶,│
│ │用合作社、第│被告癸○○等辯稱林生係實│
│ │一商業銀行草│際出賣人云云係屬不實。 │
│ │店尾分行、中│ │
│ │華郵政股份有│ │
│ │限公司儲匯處│ │
│ │函覆之林生帳│ │
│ │戶存交易明細│ │
│ │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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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台北縣瑞芳鎮│癸○○、壬○○所有之台北│
│ │地政事務所92│縣雙溪鄉○○○段及武丹坑│
│ │年5月1日北縣│段土地之週邊土地,自80年│
│ │瑞地測字第 │至90年間土地移轉價格每平│
│ │0000000000號│方公尺為120元至505元間,│
│ │函 │崇右企專土地購地價格遠逾│
│ │ │合理市場交易價格之事實。│
├──┼──────┼────────────┤
│27 │基隆市農會81│壬○○、癸○○於81年間以│
│ │年4月13日 借│附表一所示土地向基隆市農│




│ │款申請書、不│會貸款時,經徵信後每平方│
│ │動產調查報告│公尺價格為300元,崇右企 │
│ │表 │專購地價格遠逾合理市場交│
│ │ │易價格之事實。 │
├──┼──────┼────────────┤
│28 │基隆市農會86│壬○○、癸○○於86年間以│
│ │年11月24日借│附表二土地向基隆市農會貸│
│ │款申請書、不│款時,經徵信後每平方公尺│
│ │動產調查報告│價格為238元,崇右企專購 │
│ │表 │地價格遠逾合理市場交易價│
│ │ │格之事實。 │
├──┼──────┼────────────┤
│29 │台灣省自來水│崇右企專所購買之土地位於│
│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河、雙溪溪自來水水源│
│ │第一區管理處│、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
│ │台水工一字第│ │
│ │00000000000 │ │
│ │號、第09200 │ │
│ │033080號函 │ │
│ │ │ │
├──┼──────┼────────────┤
│30 │教育部台(86│1、崇右企專向癸○○、林 │
│ │)技(二)字│ 國良等人購買之土地有 │
│ │第00000000號│ 三貂嶺斷層經過、坡度 │
│ │函及會勘會議│ 大、達30%以上,可開 │
│ │記錄 │ 發面積小、依照教育部 │
│ │ │ 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 │
│ │ │ 標準,扣除不可開發地 │
│ │ │ 區及保育區後,土地有 │
│ │ │ 不足學校中長程發展之 │
│ │ │ 虞。 │
│ │ │2、所購土地位於雙溪溪及 │
│ │ │ 基隆河水源水質水量保 │
│ │ │ 護區內,開發受到限制 │
│ │ │3、所購土地中夾雜國有地 │
│ │ │ ,影響整體規劃。 │
│ │ │4、所購土地中有墓地、高 │
│ │ │ 壓電塔等工作物。 │
│ │ │5、所購土地地理位置偏遠 │
│ │ │ 、缺乏適合之聯外道路 │




│ │ │ 。 │
│ │ │6、所購土地疑似水庫預定 │
│ │ │ 地,尚未查明。 │
│ │ │7、未經教育部核准即購置 │
│ │ │ 校地,其程序不符規定 │
│ │ │ 而予糾正。 │
├──┼──────┼────────────┤
│31 │教育部台技(│教育部數度去函要求崇右企│
│ │二)字第8614│專應審慎評估所購校地開發│
│ │9215號、台(│條件限制及是否適合做為校│
│ │87)技(二)│地使用等問題。 │
│ │字第87028419│ │
│ │號函 │ │
├──┼──────┼────────────┤
│32 │教育部台(87│崇右企專所計畫購置之校地│
│ │)技(二)字│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 │第00000000號│規則」申請變更為「特定目│
│ │函 │的事業用地」後始得購置及│
│ │ │開發。 │
├──┼──────┼────────────┤
│33 │台北縣政府北│崇右企專購入癸○○等人土│
│ │府地用字第09│地後,使用地類別欄仍為農│
│ │20264268號函│牧用地,並未申請變更編定│
│ │、土地登記簿│,無從供校地使用。 │
│ │謄本 │ │
└──┴──────┴────────────┘
㈡人證: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 證 事 實 │
├──┼──────┼────────────┤
│1 │基隆市農會徵│1、癸○○曾於81年及86年 │
│ │信業務承辦人│ 間以附表一、二土地向 │
│ │天○○、劉德│ 向基隆市農會辦理貸款 │
│ │熙、陳秋林等│ 時,均由癸○○、林國 │
│ │人之證言 │ 良本人親自申請、對保 │
│ │ │ ,借款亦匯入癸○○帳 │
│ │ │ 戶,並由癸○○負責清 │
│ │ │ 償。 │
│ │ │2、基隆市農會徵信評估之 │
│ │ │ 地價,係參考不動產仲 │




│ │ │ 介公司及瑞芳地區農會 │
│ │ │ 實際交易價格、公告地 │
│ │ │ 價等計算而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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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巳○○、劉宜│本案土地係卯○○趙慶昇
│ │真之證言 │、鍾善雄、巳○○、洪國賢
│ │ │、酉○○等人投資癸○○籌│
│ │ │組金馬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
│ │ │司(下稱金馬公司)時所購│
│ │ │買,並由巳○○從中介紹林│
│ │ │國慶向原地主洽購,事後亦│
│ │ │由癸○○代表向基隆市農會
│ │ │辦理貸款事宜,癸○○之父│
│ │ │林生並未參與購地、貸款等│
│ │ │事宜。 │
├──┼──────┼────────────┤
│3 │被告卯○○之│1、同上。 │
│ │供述 │2、其擔任崇右企專購地專 │
│ │ │ 案小組成員,負責購地 │
│ │ │ 案之事實。 │
├──┼──────┼────────────┤
│4 │證人即崇右企│1、向癸○○、壬○○採購 │
│ │專董事辰○○│ 本案土地之時間、地點 │
│ │、王石番、王│ 、對象、金額、付款方 │
│ │秀里、郭仲成│ 式等實質內容,均未經 │
│ │、朱世鈞之證│ 董事會討論決議,亦未 │
│ │言 │ 同意預付購地款之事, │
│ │ │ 另均未看過董事會會議 │
│ │ │ 記錄 │
│ │ │2、庚○○等人向辛○○租 │
│ │ │ 用國有林地一事並未經 │
│ │ │ 董事會討論決議。 │
│ │ │3、教育部要求審慎評估採 │
│ │ │ 購之公文並未交付董事 │
│ │ │ 閱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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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證人林清河之│1、本件購地案係由庚○○
│ │證言 │ 、卯○○等董事會主導 │
│ │ │ 操控之事實。 │
│ │ │2、庚○○要求購地支票不 │




│ │ │ 開立抬頭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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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人及崇右企│本件購地款支票屬大額支出│
│ │專前會計主任│,付款支票未開立抬頭,有│
│ │午○○之證言│違崇右企專簽發大額支票之│
│ │ │慣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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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證人即崇右企│鑑價時僅考慮山坡地及國有│
│ │專委請鑑價之│地等問題,並未將導致土地│
│ │國泰不動產鑑│鑑定價格減低之水源、水質│
│ │定股份有限公│、水量保護區;高壓電、墓│
│ │司負責人黃夏│地等工作物之處理;斷層帶│
│ │威之證言 │及水庫預定地等因素列入考│
│ │ │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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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人李耀輝之│其在世華銀行館前分行所申│
│ │證言 │辦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係│
│ │ │由被告庚○○委請開立,並│
│ │ │由其支配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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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