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8號
CYDV,97,重訴,28,2008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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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帝毅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7,182,1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181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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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毅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