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帝毅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7,182,1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181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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