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帝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13,992元,惟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訴之聲
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75,738元,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13,992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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