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玳瑋即華洋電訊
行、丙○○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九一五五號),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
玖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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