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孳息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30號
CYDV,96,訴,630,20080826,3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台十七線急水溪至
      北門及溪底寮至將軍段工程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孳息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訂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3 日以96年度訴字第630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 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1/1頁


參考資料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台十七線急水溪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端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