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2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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