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7年度,92號
NTDV,97,司催,92,2008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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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催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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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