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代 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 告 周樽秵原名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丙○○曾任民主進步黨(以下簡稱民進黨)臺中縣黨 部執行長;被告甲○○曾任民進黨南投縣黨部副執行長、 執行委員,並曾任立法委員丁○○之輔選幹部,與被告丙 ○○係舊識,被告丙○○、甲○○二人均曾為前民進黨主 席許信良陣營成員;被告周樽秵(原名乙○○、周文讚) 係台中市○○街四十七號「大成國際整合行銷公司」(以 下簡稱大成行銷公司)之行銷公司之經理,該公司主要業 務項目為廣告帆布、布旗、布條、招牌及廣告文宣之製作 。緣被告甲○○因認包括原告等民進黨正義連線派系成員 佔據該黨大部份資源,心生不滿之餘,竟與被告丙○○共 同基於意圖使第十五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原告 不當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四年九、十月間開始謀議 製作、散佈文宣黑函,企圖用詆毀縣長候選人原告名譽之 方式,影響擁有投票權之民進黨南投縣黨員投票意向,由 被告甲○○於前開期間內之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路 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原 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宣資料一批(內含有 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一份、 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被告丙○○;被告丙○○遂
利用其之前於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二 十萬元之代價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吳東信承租大成行銷公司 二樓辦公室部分空間,作為製作文宣黑函場所,訴外人吳 東信並指示公司員工被告周樽秵接受被告丙○○指揮,協 同製作文宣黑函之排版及美術編輯等工作,被告丙○○逕 自網路上抓取相關照片、插圖後,交給被告周樽秵將相關 照片、插圖等安排轉貼在上開磁片文字檔案上,而製作完 成內容分別為:①「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丁 ○○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 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 身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 十萬底的黑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 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 驗。淘金術&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 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 合操盤,讓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 :圍標綁標,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 總工程款五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 身份圍標綁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 :不管百姓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 藥商羅氏(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 將Kytril藥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 惜得罪立法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 病患者條文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 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 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 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罪 狀六:搶奪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電信 釋股案中,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當人 頭,獲利高達二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 ,落井下石,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 並以暴力討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 狀八:破壞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 錄之國有財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 黑道掛勾決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 Cobares) 職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 『放水球』...,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 飾為非作歹,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 ,利用置入性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 及媒體記者...,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
長不能只看表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 蔡百億從政十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 疾苦,偽善作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 您付託嗎?南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及②「鼠輩 橫行、南投判死刑、養老鼠咬布袋:當韓國濟州島洗錢賭 場照片曝光後,可以確定的是丁○○出國A錢的不法行徑 將無所遁形,因為丁○○一直都是陳水扁A錢組織的一分 子。丁○○自稱清廉、陽光,我們卻想說如果丁○○還有 一點羞恥心,就應該立刻宣布退選縣長,當污點證人,將 A錢內幕全盤供出,接受法律制裁!...,煌瑯當縣長 、南投慘死了!死神敲響南投大門、鄉○○○道嗎!當禽 流感疫情已經全球蔓延,臺灣岌岌可危的時後,擔任羅氏 大藥廠總經理的蔡朝正(即丁○○胞兄)竟獅子大開口向 政府要求一百億美金的授權金,完全不顧魚池、埔里等數 千戶養雞養鳥人家及全體縣民之死活,殘害百姓,令人髮 指!」等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原告名節之文宣黑 函,且為圖掩人耳目,並在文宣黑函郵件上分別假冒「守 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迨黑函完稿後, 因無印刷廠敢接此生意,被告丙○○遂將上開黑函文宣內 容儲存於磁碟片交予被告甲○○,並同時告知黑函文宣無 法印刷一事;被告甲○○於取得前開磁片後,即將該磁片 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 而該名「王先生」明知該磁片所示之內容,亦承上開意圖 使第十五屆南投縣長候選人(即參選人)原告不當選之犯 意聯絡,將該黑函文宣資料交付某不詳名印刷廠印製,迨 上述文宣黑函印製完成,該名「王先生」即將該黑函文宣 成品、民進黨南投縣黨員之姓名住址條碼、郵票等物交付 被告丙○○,要求其需將該黑函文宣密封、黏貼郵票後, 始支付被告丙○○製作上開文宣之報酬;嗣被告丙○○乃 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某日,將已密封完成前開①之文宣黑 函內容,分別假冒「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並將民進黨南投縣黨 員之姓名住址條碼黏貼在文宣黑函收件人欄暨貼上郵票後 ,四處投遞於位於台中、彰化縣境內之郵筒,寄送予民進 黨南投縣黨員;另被告丙○○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將已密封完成之前開②之文宣黑函內容,假冒「國會觀 察改革基金會」名義為郵件寄件人,以每小時八十元之代 價,僱請不知情之陳威亨負責黏貼郵票,並於完成該黑函 文宣後交付該名「王先生」之成年男子,「王先生」取件
後,即以郵政投遞方式,四處分散投遞於位於台中、彰化 縣境內之郵筒,散發上開黑函文宣予民進黨南投縣黨員; 因此,足以生損害於縣長候選人原告之名譽,使原告有不 獲當選之虞及妨害公眾選舉之公正性。
㈡、原告前係立法委員,於案發當時更為民進黨所推薦之南投 縣長候選人,在南投縣各鄉鎮聲譽卓著,做人處事多為地 方人士之肯定,詎被告等人為影響南投縣第十五屆縣長之 選情,故意散播不實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爰依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二千萬元 ,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丙○○辯稱:
㈠、本件伊有參與製作者,僅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 文宣,至於其他文宣,伊並未參與製作。而上開署名「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並未散發出去,且訴外人陳 威亨散發該文宣,事先伊並不知情,按署名「國會觀察改 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檢方扣押者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 封,遠超過訴外人陳威亨所稱寄發之三千份左右,亦即訴 外人陳威亨所投寄之文宣,均已遭檢方扣押,並未寄送出 去,且原告主張有散發出去,迄未見其舉證,應無可採。 而在送達至收件人手中之前,又因該文宣係以訂書針訂住 ,因此即使郵務人員無法窺悉其內容,並不足達到散布或 傳播之程度。準此,既未完成散布或傳播之行為,自無侵 害原告名譽之可能,原告請求賠償其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 損害,並無理由。
㈡、又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內容,國內媒體幾 乎均已有報導,並非伊無中生有,足見原告平日行事,爭 議性頗大,且該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寄 發之對象,只限於南投縣內之民進黨員,並非一般民眾均 會收到,有其限制性,而伊只是受人之託,製作文宣,賺 取區區三萬元報酬糊口,家中尚有妻女待養,女兒許恩瑜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生,甫滿周歲而已,亟需扶養,原 告請求賠償二千萬元,對伊而言,實屬天價,伊根本無力 支付。又伊係東海大學政治學碩士,曾於八十八年至九十 四年間擔任民進黨台中縣黨部執行長,原本名下有一個透 天房子及一個小套房,另在老家有一筆共有土地,折算持 分只有十坪左右,然因本案訟累,且該土地及小套房已因 無力繳納貸款,而遭銀行拍賣,伊仍欠銀行貸款約三十萬
元,而該透天房子價值約四百萬元,目前銀行貸款三百三 十萬元左右未繳,故伊實無力賠償原告。
㈢、本件刑事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第一審判 決,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 」、「守護南投大聯盟」等三份文宣,然查:
1、刑事二審判決認為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係伊所製 作,係以同案被告周君佑(即被告周樽秵)之供述, 及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丁○○之真情告 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即檔名皇 上)」等檔案可稽...等為憑。惟查,依筆錄所載 ,被告周樽秵(原名乙○○)固然曾供稱被告丙○○ 曾叫伊製作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然此部分與事 實不符。被告丙○○一再供稱其他檔案係甲○○所提 供,但被告丙○○只有製作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 會」該文宣而已,其他則未製作,其他檔案如何來, 被告丙○○並不知道。(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 卷第二七八頁)同案被告甲○○亦供稱:「丙○○說 的沒有錯,文宣資料四篇包含皇上、國會改革基金會 、A錢貪污的內容、自白書等資料都是我交給丙○○ 的,其中自白書部分是我在夾報中找到的,另外蔡百 億的致富傳奇史與十大淘金術是我在家中收到的文宣 資料,自白書(丁○○真情告白)是我自行收集的資 料製成的書面交給丙○○製作文宣資料。」(九十四 年度選偵字第六十五號卷第五十九頁)亦即,依被告 丙○○與甲○○所供述,係被告甲○○先收到國會觀 察改革基金會以外之文宣後,找人將內容輸入電腦, 再將該電腦資料交給被告丙○○,然被告丙○○僅依 被告甲○○交待,製作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文宣而已,並未製作其他文宣。刑事二審判決雖以 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有上開各個檔案為由,認 為被告丙○○有製作其他署名「台大醫院」、「榮民 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等文宣。然,倘若被 告丙○○確有製作該文宣,則電腦中之檔案內容應與 完成後之文宣內容相同。惟事實上,電腦中各檔案之 內容,與刑事卷附之文宣內容,頗有差異。例如,其 中檔名「皇上」之內容,經與查扣之文宣相比,顯然 可見有如下諸多差異:被告丙○○電腦「皇上」檔內 容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黑函內容前言:「丁○○ 從政十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 賭博詐欺案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
,成為身家上百億富豪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成為『麻 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削鋃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 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一面公諸於世,以招 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 心之名,收取政治現金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 美國NE W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 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假借愛心之名,收取政治現金 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收取美國NE WHEA 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作衛生署健保 用藥的回扣,連黨內立委鄭貴蓮都公開在媒體說他令 人不恥淘金術&罪狀六...親朋好友.....親 朋好友..」,由上可知,查扣之電腦中之檔案,確 與查扣之文宣內容有極大出入,並無法證明署名「台 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之 文宣確係被告丙○○所製作,而非如被告甲○○所供 原本即有他人製作,被告甲○○只是將其內容請人輸 入電腦,再交給被告丙○○(輸入過程中有部分輸入 不完全正確,或有取捨,以致被告甲○○所交付並存 入被告丙○○電腦之檔案內容,與扣案之文宣內容不 完全相同,則屬正常),其後被告丙○○再製作出署 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尤其「守護南投 大聯盟」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 月十一日;而有關「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二 種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 至同年月七日間;此與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 」之黑函文宣,交郵投遞之時間為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三日互相比對以觀,可知署名「守護南投大聯盟」、 「榮民總醫院」、「台大醫院」之文宣,製作時間均 早於「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與同案被告甲 ○○所述,伊在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時, 已收到「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 大聯盟」等文宣,而將其內容輸入電腦內,交給被告 丙○○等語相符。是刑事二審判決以該電腦內之檔案 內容,認定被告丙○○有製作署名「台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之文宣,顯有認 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誤。
2、再者,同案被告周樽秵製作署名「台大醫院」之文宣 ,惟嗣後伊又稱:「(卷附皇上檔案內之文宣插圖是 何時編排?)這些檔案內的資料只是文字檔,我沒有 負責這些檔案內的美術編撰」「我現在想起來我沒有
幫他做這些文宣插圖,我印象中只有為他編撰有老鼠 的那篇圖案(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九十五年度 選偵字第三號卷第七十頁)此部分係屬有利被告丙○ ○之證據,何以不足採信,刑事二審判決並未載述其 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3、刑事二審判決又以扣案之「台大醫院」、「榮民總醫 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三份文宣記載之內容完全 相同,文字大同小異,所擺放照片亦屬同一,認定三 件文宣係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惟查,倘若三份文宣 係同一人所製作,又何必以三個不同署名散發?且上 開文宣之照片並非私密之物,而係電腦網路均可找到 者。因此,當有人製作第一份文宣後,其他人起而效 尤,並且製作內容相同之文宣,並非不可能。刑事二 審判決以三份文宣內容相同,文字亦大同小異,即認 為定係同一人所為,顯屬率斷,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 誤。
4、末查,刑事二審判決雖認被告有參與製作「台大醫院 」、「榮民總醫院」、「守護南投大聯盟」,然此部 分本不在刑事一審認定有罪之範圍內,鈞院仍應由程 序上駁回此部分之請求,業如前狀所述。此外,刑事 二審判決亦認定「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未經散發出 去,則此部分自無侵權行為可言,應請駁回原告之訴 。
三、被告甲○○辯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以侵權 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 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 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身分地 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十九年度 上字第三八號判例及四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 足資參照。查本件經扣案之文宣參考資料檔案,因係伊交 付同案被告丙○○以供製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 之參考,惟該資料內容,均為伊收集引述國內重要平面、 電子媒體(包含中國時報、聯合報、新新聞、TVBS2100全 民開講節目、三立大話新聞節目、立委邱毅於立法院質詢 內容等)之評論及播報等,而非無據或出自於伊個人之虛 捏,至於上開文宣之內容為何,因伊就文宣之美工、排版
、印刷及郵遞,均未參與,故非屬伊所得以置喙或控制, 是同案被告丙○○、周樽秵於文宣之排版、美工過程中, 是否加入其個人之意見或虛捏事實,伊實無法得知。次查 ,伊交付同案被告丙○○之參考資料、檔案,僅係以供製 作「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之參考,故除扣案上開「 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文宣外,伊並未曾再交付同案被告 丙○○其他資料檔案,更遑論指示製作另遭扣案之「守護 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等文宣, 故本件刑事部分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撤銷原 第一審判決,改判認定伊有參與製作「守護南投大聯盟」 、「台大醫院」、「榮民醫院」第三份文宣然,然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上開刑事判決顯有諸多違誤(伊已提起上 訴第三審),尚無可採,茲述明如下:
1、警方在大成行銷公司查扣之SONY牌電腦主機中儲存有 「丁○○的真情告白」、「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 淘金術(即檔名「皇上」)」等檔案,為一純文字檔 ,此有該電腦所列印之文件資料一份可稽(九十四年 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一二六至一三一頁參照),而扣 案之「守護南投大聯盟」、「臺大醫院」及「榮民總 醫院」等文宣之內容,均為同一,即為蔡百億的(陳 哲男的乾兒子、陳其邁的好兄弟)致富傳奇史與十大 淘金術,雖文字大同小異,然上開「守護南投大聯盟 」、「臺大醫院」及「榮民總醫院」等文宣,則有「 丁○○」等人之四張相片,倘該查獲之「臺大醫院」 及「榮民總醫院」等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文宣,為被 告甲○○與其他被告等共同製作、傳播,何以上開電 腦中僅有文字檔案,並未存有相片及文字檔之成品文 宣資料,是尚難因於競選期間查扣有上開「臺大醫院 」及「榮民總醫院」等一萬一千零六十五封文宣,即 遽為被告甲○○不利之認定。
2、訴外人吳東信於警詢中供稱:警方查獲SONY牌電腦主 機儲存檔名111及H49之內容,有攻擊南投縣縣長候 選人丁○○之黑函應該是丙○○所製作一情(九十四 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一一六、一一七頁參照);其 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只是單純將公司硬體設備租 予丙○○使用乙情(一審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 判筆錄參照),則此,訴外人吳東信對於該電腦所儲 存之檔名111及N49之內容文宣,究竟是否為被告丙 ○○所製作,抑或基於該電腦為丙○○在使用之認知 而為上開陳述,顯有可議;另被告周樽秵雖於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偵訊中供稱:伊經吳東信指示,接 受丙○○之指揮,從事扣案黑函文宣之美術編輯工作 ,及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淺藍色印刷郵件及 署名「臺大醫院」紅色印刷郵件內等之四個照相版的 畫面,均係丙○○要伊編排,黑函文宣之文字手稿都 是丙○○所提供乙情(九十四年度選他字第八三號第 一七二、一七三頁參照),然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 六日偵訊中則供稱:「皇上」檔案內之資料僅係文字 檔,我沒有負責這些檔案的美術編輯,丙○○開庭回 去後對我說,這不是他做的為什麼要說是他做的,所 以現在想起來渠沒有幫丙○○做這些文宣插圖,我印 象中只有為丙○○編撰有老鼠的那篇圖案(即署名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等語(九十五年度選偵字 第三號偵卷第二十二、二十三頁參照);再依被告丙 ○○、周樽秵前揭供稱:周樽秵是依公司指示、接受 丙○○指揮、配合美工、排版等工作一情,則被告周 樽秵對於被告丙○○於大成行銷公司所製作之文宣資 料,理應知悉,然被告周樽秵上開就「皇上」檔名之 文宣內容究竟為被告丙○○所製作一情,前後供述不 一,是被告周樽秵此部分有瑕疵之供述,即難採為不 利被告等人之認定依據。
3、雖本案經警方於臺中郵局、彰化郵局等地查扣「臺大 醫院」、「榮民總醫院」文宣共計一萬一千零六十五 封,然尚難以此即認該等文宣係由被告甲○○與其他 被告共同所製作、投遞、傳播之不實黑函文宣;況且 ,在選舉期間,候選人、支持者或熱衷政治之人士, 於此刻,為求勝選,各種競選文宣、手段、伎倆勢必 充斥社會,從而,尚難因被告丙○○、周樽秵有共同 製作上揭「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即認被告 甲○○與其他被告亦製作上開「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 十大淘金術」之黑函文宣之犯行。
4、刑事二審判決又以扣案之「台大醫院」、「榮民總醫 院」、「守護南投大聯盟」三份文宣記載之內容完全 相同,文字大同小異,所擺設照片亦屬同一,而認定 三件文宣係同一版本所製作完成。惟查,倘若三份文 宣係同一人所製作,又何必以三個不同署名散發?況 且上開文宣之照片並非私密之物,而係電腦網路均得 輕易覓尋獲取。因此,當有人製作第一份文宣後,其 他人起而效尤,並且製作內容相同之文宣,並非不可 能,刑事二審判決以三份文宣內容相同,文字亦大同
小異,即認定係同一人所為,顯屬率斷,實有判決理 由不備之違誤,故原告主張伊尚參與製作內容為「蔡 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之文宣,其所 指即顯不可採。
㈡、又查,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 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茍其行為未足以使他人在社會 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不構成侵權 行為。是就本件而言,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 經投遞後,尚未被散佈出去,猶在郵局時,即遭檢方扣押 ,其份量總計有二萬三千一百九十一封(九十五年度選偵 字第三號卷第十三頁參照),遠超過證人陳威亨所稱寄發 之三千份左右;且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證有任何署名國會 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經投遞後,除在郵局即已被查扣 者外,尚有其他同一文宣,已經送達至收件人手中,達到 散發之程度;而該文宣雖然到達郵局,然郵局並非收件人 ,該文宣係以訂書針密封,因此郵局顯然無法窺悉其內容 ,並不足達到散佈或傳播之程度。準此,本件並未完成散 佈或傳播之行為亦未使社會第三人知悉其事,故原告於社 會上之評價即未因此受有貶損。
㈢、原告迄今尚未舉證證明上開文宣已廣佈於社會抑或已使社 會上第三人知悉其事,則被告行為是否因此足使原告在社 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即非無疑。據此,原告認伊構成侵 權行為,即無理由;況原告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二千萬 元之損害賠償,其究係據何計算得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二 千萬元,至今亦無提出證據足資證明其損害之額度,是原 告丁○○請求二千萬元之損害,顯不足採。
㈣、原告雖於南投縣縣長選舉中落選,惟復無證據足資證明伊 落選係肇因於本件「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文宣所致, 或係因南投縣縣長選舉中,原告之選票遭投票前退出民主 進步黨參選之前任縣長林宗男之選票瓜分,或伊平時努力 不夠,抑或伊能力未受選民肯定等因素所致,尚不得因此 則歸咎於伊所為。
㈤、茍鈞院核伊所為,仍屬侵害原告之名譽,惟「國會觀察改 革基金會」文宣之排版、美工、印刷及郵遞部份,伊均未 參與,此參鈞院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事實 欄即已詳載;另參伊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鈞院刑事 庭調查時,供稱:「(為什麼後來丙○○沒有幫你印這份 文宣?)丙○○做完之後,把光碟交給我,他說他們不能 去印,我就找王先生,並且把丙○○的電話給王先生,告 訴王先生,後續的工作,請他直接和丙○○連絡。」再觀
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同鈞院刑事庭審理時,亦供 稱:「我轉交資料給丙○○的過程都是事實,但是印刷的 部分,不是我拿去印刷的,我是把丙○○的電話給王先生 ,請他們自己去接洽,後來如何印刷、郵寄,我都不清楚 。」等語,即足明證文宣之印刷及郵遞,伊均未參與,故 伊完全無從知悉文宣究係於何處印刷、製作份數為何,且 因伊未參與文宣之郵寄等工作,故究係如何將文宣以郵件 寄送,寄送之份數若干,伊實均無法知情。況伊將磁片、 報章資料、南投縣民進黨員姓名條等物交付被告丙○○後 ,即因先前住院開刀治療而身體虛弱在家休養,實無能力 就文宣之排版、美工、印刷及郵遞等而為參與。據上而論 ,伊之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另伊現年已五十七歲,將屆六 旬,猶因罹患有「糖尿病第二型」病症,迄今仍需持續前 往醫院進行門診追蹤治療俾以控制病情;九十四年七月間 又因染患「細菌性肺炎」,引發高燒、胸痛、肺膜積水等 症狀,經緊急接受胸腔鏡手術,住院十三日始離院回家修 養;伊之配偶亦於九十二年間罹患「肺結核併肋膜積水」 病症而住院三日,目前身體羸弱,常需伊隨側照料,亦無 法正常工作;復且,伊因身體狀況每況愈下,業已長期失 業在家,因膝下無子女,且岳母高齡視障,並患原發性骨 關節病症,日常生活依賴須專人照顧,是伊之配偶及岳母 現均由伊撫養照顧,其生活經濟上顯已不堪負荷。此外, 伊除長期無業外,其所投資新創雅有限公司業因經營不善 而暫停營業,故伊現已無任何投資及收入,其名下擁有之 土地不動產,多屬山坡保育地及共有關係(且持分甚低) ,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在案,縱得以出賣或拍賣亦顯無 殘值。
四、被告周樽秵(原名周文讚、乙○○)辯稱:伊公司(大成行 銷公司)確實有承接署名「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 惟該文宣係訴外人吳東信所接洽,也是由其所交辦的,其他 的文宣伊並沒有參與,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也 是大成行銷公司的美工小姐所製作,該黑函文宣伊並沒有參 與製作,當初是訴外人吳東信告知伊稱被告丙○○會有案子 進來,伊乃交代公司之美工,如果被告丙○○有案子進來時 ,伊再與公司接洽。該「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的文宣係由 伊公司排版後將光碟資料交給被告丙○○,而當初所有的資 料、字句都是由被告丙○○提供的,之後再由美工編排。伊 自始至終均未參與製作上述黑函文宣之內容,伊之前所以會 承認製作,係老闆吳東信叫伊承認製作,在警局時警察問伊 是否由伊公司製作時,伊才會承認是伊製作的。
五、本件被告等所為上開行為,因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 十二條、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六五號),復經本 院以九十五年度選訴字第十八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 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八八六號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丙○○有 期徒刑六月、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被告周樽秵有期徒 刑五月,並均經被告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九十七年七月三 日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 ,有各該判決書及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六、經查:
㈠、關於前述署名為「國會觀察改革基金會」名義之文宣(即 載有①「蔡百億的致富傳奇與十大淘金術;丁○○從政十 餘年來從混黑道、當逃兵、開電動玩具場到因賭博詐欺案 被判刑鋃鐺入獄,如今在高明的偽裝術下,躋身百億富豪 並與立法院長王金平結為『麻吉』,同為打三十萬底的黑 金立委。如今又要進軍南投縣府,實有必要把不為人知的 一面公諸於世,以招公評並接受民意的最後檢驗。淘金術 &罪狀一:替財團護航,做利益交換,國道高速公路電子 收費系統,以黨團幹事長身份與王金平院長聯合操盤,讓 遠東徐旭東集團得標...;淘金術&罪狀二:圍標綁標 ,魚肉民脂民膏,國道高速公路霧峰─南投段總工程款五 十六億七千萬元,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集人身份圍標綁 標回扣一億三千萬元...;淘金術&罪狀三:不管百姓 利益,親信利益至上,與任職於國際知名跨國藥商羅氏( Roche)大藥廠經理的胞兄蔡朝正合作,要求將Kytril藥 丸列入健保用藥...;淘金術&罪狀四:不惜得罪立法 院同僚,向現金靠攏,配合藥師公會修改不利病患者條文 之相關醫藥條文...;淘金術&罪狀五:假借愛心之名 ,收取政治現(獻)金令人不恥,以貧血研究基金會名義 ,收取美國NEW HEALTH公司政治獻金一百萬美金,作為運 作衛生署健保用藥的回扣...;淘金術&罪狀六:搶奪 利益決不手軟,內線交易決不鬆手,中華電信釋股案中, 以交通部召委身份並利用親朋好友及助理當人頭,獲利高 達二億元...;淘金術&罪狀七:趁虛而入,落井下石 ,大開財路,結合姐夫張允金開設地下錢莊,並以暴力討 債方式收取不法高額利息...;淘金術&罪狀八:破壞 山林濫砍伐,百姓死活,一概不管,濫墾未登錄之國有財 產局山坡地及河川...;淘金術&罪狀九:黑道掛勾決 不臉紅,賭性堅強絕對不改,介入誠泰蛇(Cobares)職 棒簽賭案,與舊識黑道組頭聯合操控球員打『放水球』.
..,淘金術&罪狀十:喜當媒體寵兒,掩飾為非作歹, 利用Call -in節目媒體大作廣告提高知名度,利用置入性 行銷收買包括李濤在內的電視總監、製作人及媒體記者. ..,公道自在人心,人民法眼雪亮,選縣長不能只看表 面,更重要的是不為人知的醜露(陋)面。蔡百億從政十 幾年來,始終如一,不經營地方,忘記百姓疾苦,偽善作 秀,利益當頭,真的經得起您檢驗嗎?值得您付託嗎?南 投的未來在您的一念之間。」等內容之文宣),係由被告 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初之某日,在南投縣草屯鎮○○ 路某日本料理店,將內容含指稱原告涉及不法行為、誣損 原告名節等純文字檔案之磁片一張、文宣資料一批(內含 有文宣一袋〈黑函七十七份〉、守護南投大聯盟資料一份 、新新聞雜誌六本)等物交付給被告丙○○,再由被告丙 ○○利用「大成國際行銷公司」之電腦、辦公室等硬體設 施及指示被告周樽秵編排、美工,而製作完成署名為「國 會觀察改革基金會」之不實文宣內容,嗣因該文宣內容太 聳動、並涉及政治選舉,而將該文宣儲存於磁碟交付予自 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印製後,將該文宣密封黏貼姓名 條碼,並委請不知情之訴外人陳威亨幫忙黏貼郵票等情, 均為被告甲○○、丙○○所是認,並於前述刑事案件偵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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