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呈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花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第六庭行言詞辯論。
(請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而由反訴被告另行雇工施作部分之請求,承諾應予扣除之項目及其數額,提出明細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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