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851號
NTDM,97,訴,851,2008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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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7行「繼經 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15日確定」之記載,應補充為「繼 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 定」;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 毒品,被告施用海洛因,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 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曾因起訴書犯罪 事實欄所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7月,繼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9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茲審酌 被告:㈠有上述犯罪前科,素行欠佳;㈡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猶一再施用毒品,顯無法斷絕此等 惡習;㈢本件施用海洛因之次數為1次,所生危害僅止於戕 害自身健康,尚未損及他人權益;㈣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小 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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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