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7年度,1425號
TNEV,97,南小,1425,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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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著振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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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