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635號
TPBA,97,訴,635,20080827,2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35號
原   告 湯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法商‧寶娜德公司(Bernard Et Cie-Les Success
      eurs de p
代 表 人 乙○○○○○○F
送達代收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許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8 月14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另候核
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1/1頁


參考資料
湯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