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翰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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