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八一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丙○○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士功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六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己○○、丙○○、乙○○、甲○○共同連續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之物品,己○○處有期徒刑拾月,丙○○、乙○○、甲○○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丙○○、乙○○、甲○○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CD射出機(DISC六00型)、VCD射出機(DISC六0型)、射出原料供應機各壹台、監視器鏡頭參組、監視器螢幕參台、監視器螢幕分割器壹台、、VCD母模貳拾壹片、光碟片成品壹萬零捌片、光碟片半成品貳仟壹佰參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己○○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路七一巷四弄二一號臺灣三盟開發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下稱三盟公司)負責人,竟與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共同意圖販賣營利 而製造猥褻物品,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初起,由該不詳姓名 年籍男子,提供內容有女子裸露胸部、與獸口交、性交、與人性交等猥褻畫面之 VCD母模,交予己○○大量翻拷製造,以供出售牟利。己○○乃交待有犯意聯 絡即原由三盟公司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三萬五千元、二萬八千元所聘 僱員工丙○○、乙○○、甲○○,在三盟公司上址,分工製造。由丙○○、乙○ ○負責以操作機器,甲○○則從事雜務工作,俟光碟製造完成後,交由上述不詳 姓名年籍男子負責運送出售。己○○平均每日可製造一、二萬片之猥褻光碟片, 每片光碟可賺取五元代價牟利。迨至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為警 在上揭處所查獲,並扣得己○○所有供製造猥褻光碟使用之VCD射出機(DI SC六00型)、VCD射出機(DISC六0型)、射出原料供應機各一台, 及三盟公司向同翰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尚未移轉所有權,仍為同翰科技有限公司所 有之五色網版印刷機(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一台、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 片,及己○○所有用以監視人員出入以避免被查獲之監視器鏡頭三組、監視器螢 幕三台、監視器螢幕分割器一台,及有猥褻內容之VCD母模二十一片、光碟片 成品一萬零八片、光碟片半成品二千一百三十片。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己○○、丙○○、乙○○、甲○○於警訊、檢察官訊問及原 法院、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現場照片二十八張、有猥褻內容光碟片成 品及半成品照片四張附卷可按(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復有被告 己○○所有供製造猥褻光碟使用之VCD射出機(DISC六00型)、VCD 射出機(DISC六0型)、射出原料供應機各一台、,及三盟公司向同翰科技 有限公司購買尚未移轉所有權,仍為同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之五色網版印刷機( 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一台、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片,及己○○所有用以 監視人員出入以避免被查獲之監視器鏡頭三組、監視器螢幕三台、監視器螢幕分 割器一台,及有猥褻內容之VCD母模二十一片、光碟片成品一萬零八片(其中 一萬片以附於偵查卷第三一頁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一 四八七號贓證物品清單保管,其中八片經警採樣以附於偵查卷第四一頁之台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二一一四號贓證物品清單保管)、光碟片 半成品二千一百三十片,扣案可資佐證。
二、警方採樣之光碟片八片,經檢察官勘驗結果,其內容或有女子裸露胸部與獸口交 之畫面(編號00三),或有女子與獸性交之畫面(如編號00二、00七、0 0八),或有女子與人及獸性交之畫面(編號00一、00四、00五、00六 )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三九頁)。足認扣案之VCD母模及 光碟片在客觀上皆足以剌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 害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為猥褻之光碟片無疑。三、證人即同翰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丁○○於原法院審理時證稱:扣案之五色網版印 刷機(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一台及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片,係同翰科技 有限公司出售予三盟公司,價金三百四十萬元,三盟公司有給付定金一百萬元, 餘款尚未付清。依約於價款給付完畢前,機器仍屬於同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等情 ,並為被告己○○所是認(見原審卷第七三頁),且有合約書、分期付款支票影 本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七七至八一頁)。細繹上開六紙支票,其發票人均為三 盟公司,受款人均為同翰科技有限公司,發票日為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月 二十五日、五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五日、八月二十五日,金額 均為三十萬元,支票號碼為GC0000000至GC0000000,每張支 票發票日均相隔一月,且支票號碼連續,應係為支付分期付款而一次簽發無訛。 再者,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並提出其向友人王雯華等人調借金錢,於九十年 八月十四日、八月十五日由王雯華等人分別匯款五十萬元予同翰科技有限公司之 匯款回條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九五、九六頁)。又被告己○○向同翰科技有限 公司購買上開機器,及向友人王雯華調借金錢經過情形,經本院隔離訊問被告及 證人王雯華、丁○○、同翰科技有限公司職員戊○○結果,情節均悉相符合(見 本院卷第一二0至一二六頁、第一三一至一三七頁)。扣案之五色網版印刷機( 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一台及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片,尚屬同翰科技有限 公司所有等情,應堪認定。被告己○○固於檢察官訊問、原法院審理時供稱上開 印刷機器係承租而來,惟並無佐證可憑,自不能以其自白即據以認定有承租情節
。何況縱認被告己○○初供承租情節屬實,上開印刷機器亦非屬被告己○○所有 之物,併予敘明。
貳、論罪之理由
一、核被告己○○、丙○○、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 項之意圖販賣而製造猥褻物品罪。
二、被告己○○、丙○○、乙○○、甲○○與上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 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等人先後多次製造猥褻光碟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參、本院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原判決以被告己○○、丙○○、乙○○、甲○○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 無見。惟原判決於諭知沒收製造有猥褻內容光碟片使用之VCD射出機(DIS C六00型)、VCD射出機(DISC六0型)、射出原料供應機,未記載其 數量;於判決事實、理由欄中亦未記載其數量,致諭知沒收及查扣物品數量,欠 缺明確,即有未洽。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罪,其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以被告己○○、丙○○、乙○○、甲○○製造有猥褻內容 光碟片數量頗多,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犯罪情節不輕。而被告己○○係主其 事者,得以獲取暴利,參與犯罪情節較重;被告丙○○、乙○○、甲○○則受僱 於人,領取固定薪資,參與犯罪情節較輕,原判決判處被告己○○有期徒刑十月 ,被告丙○○、乙○○、甲○○各有期徒刑六月,量刑核屬妥適,並無過重、過 輕情形。又扣案之五色網版印刷機(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一台及印刷製 版分色片八十片,並非被告己○○所有等情,已如理由壹、三所述。三、公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判決認定扣案之五色網版印刷機(CDP五八0型)、晒版 機各一台及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片,並非被告己○○所有,容有未洽,及原判決 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被告己○○、丙○○、乙○○、甲○○上訴意 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分別提起上訴,雖均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肆、本院自為判決之理由
一、本院爰審酌被告己○○、丙○○、乙○○、甲○○製造有猥褻內容光碟片數量頗 多,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犯罪情節不輕。被告己○○係主其事者,得以獲取 暴利,參與犯罪情節較重,量刑自不宜輕縱;被告丙○○、乙○○、甲○○則受 僱於人,領取固定薪資,參與犯罪情節較輕,及被告己○○、丙○○、乙○○、 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丙○○、乙○○、甲○○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扣案之VCD射出機(DISC六00型)、VCD射出機(DISC六0型) 、射出原料供應機各一台、監視器鏡頭三組、監視器螢幕三台、監視器螢幕分割 器一台,為被告己○○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有猥褻內容之VCD母模二十一片、光碟片成品一
萬零八片、光碟片半成品二千一百三十片,為猥褻之物品,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 五條第三項規定沒收。至扣案之五色網版印刷機(CDP五八0型)、晒版機各 一台及印刷製版分色片八十片,並非被告己○○、丙○○、乙○○、甲○○所有 ;帳冊、值日表一批,核與被告己○○、丙○○、乙○○、甲○○所犯製造猥褻 物品罪,並無直接關連,爰均不諭知沒收,併予敘明。伍、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李 錦 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台 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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