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3196號
上 訴 人 齊元寶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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