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23192號
TPEV,97,北簡,23192,2008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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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良佑家具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呂其昌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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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佑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