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宋智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黃金鳳、蔡毓芳、蔡毓貞、蔡毓娟、蔡毓
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高雄市○○區○○路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
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
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支票票號885555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債務人有無向被繼承人蔡森男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聲明拋
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蔡黃金鳳、蔡毓芳、蔡毓貞、蔡毓娟、蔡毓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