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6年度,717號
TPHM,86,上訴,717,2002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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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七一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亥○○ 男三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女三十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於泰峰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女五十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
        詹惠芬 律師
  被   告 G○○ 男四十
  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 律師
  被   告 F○○ 男四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 男六十
  選任辯護人 鄧雲奎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 男四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男六十
  選任辯護人 李文欽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男 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玄○○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蘇清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男三十
右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一
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九四號、第八二○五號、第八一七二號、第八六九○號、第一○
九二二號、第一○九二四號、第一○九二五號,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三號、第九一
九號、第一六一二號、第一六七○號、第一七○八號、第二三五○號、第二四六六號
、第二八六六號、第二九八一號、第三○八四號、第三一七五號、第三一九二號、第
三五○五號、第三七六四號、第四一六七號、第四六○八號、第四七一四號、第五二
六三號、第五九七○號、第六四一一號、第六八七八號、第七○一二號、第七五六六
號、第七九一三號、第八一四六號、第八二二三號、第八二五五號、第八二五六號、
第八二五七號、第八二五八號、第八三五七號、第八三五八號、第八三五九號、第八
三六○號、第八三六一號、第八三六二號、第八三六三號)及移送併案辦理(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六八七九號、第八六五一號、第八七二四號、第
八七二六號、第八九六二號、第一○九三一號、第一一○四八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一二七號、第一二五七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七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五六九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
一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中另移請併案審理(Z○○部分: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九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
六五六號;F○○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一號;玄
○○部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六八八號;辛○○部分: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號,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他字第五四一號、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他字第二一三號;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偵字第二四六二號,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他字第
二二七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五六九○號,含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二三五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一七九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一八三二六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六年偵字八五七號,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偵字第一二三七八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三○七四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九一五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四六四八號,
含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他字第二一九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他字第一三七三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三五四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亥○○、天○○○、辰○○G○○F○○Z○○O○○酉○○玄○○辛○○部分均撤銷。
亥○○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五之工資表所載之人之印文、附表一「扣案印章數量欄」編號五所示於世全企業社查獲扣案印章一百四十七枚、編號七所示於介興企業有限公司查獲扣案印章十二枚、編號十所示扣案印章三十九枚、編號十二所示於邦城營造有限公司查獲扣案之印章三百二十四枚、編號十五所示扣案印章七枚、編號十六所示扣案印章一百四十二枚、編號二十所示扣案印章五十三枚、附表三十六編號八所示印章六十枚、附表三十六編號九所示印章十枚及附表三十六所示編號一至七之物品均沒收。
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附表七之新盛企業社、編號32所示附表三十三之金佳旻鐵材股份有限公司、編號28所示附表二十九金福企業社部分工資表上所載之人之印文及扣案之印章十枚均沒收。
G○○連續幫助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F○○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Z○○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偽造之如附表三十七、附表三十八、附表三十九所示工資表上所載之人之印文沒收。酉○○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四十所示偽造統一發票上(附表四十編號2所示販賣偽造康育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發票部分除外)穎帝工程有限公司、旺勝工程有限公司發票用章及印文均沒收。辛○○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工資表上偽造之如附表四十一所示之人之印文沒收。天○○○、玄○○均無罪。
卯○○部分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亥○○自民國(下同)七十八年間起,至八十三年一月間某日止,與附表一所示 之購買者、辰○○,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多次向E○○(另案審理)、G○○F○○、黃○○、午○、癸○○、寅○○、L○○、清福、戌○○及透過綽 號「烏龜」之人、溫添典、許金木、邱玉琴、林玉杉、蔡啟偉郭、傅憶文、盧玉 賢、城聲揚、黃坤城李華揚、張正隆、蔡嘉尚、田華揚、禮樹、李偉、田華揚 、綽號「大頭」之人、徐劍龍等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五所示 之人身分證影本後,為建檔管理及協助E○○等人查詢資料重覆情形,應E○○ 之建議,由甲○○將上開電腦、印表機等設備拿到亥○○之住處,將取得之身分 證資料輸入建檔後,除附表二、附表六、附表八、附表十三、附表二十所示之人 印章為亥○○委請購買人頭身分證資料之徐長誠、張春吉、壬○○、鍾蕙如、謝 惠傑等人自行偽刻外,並偽造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三至附表四、附表七、附表八至 附表十二、附表十四至附表十九、附表二十一至附表三十五所示之人之印章,以 該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五所示之人表示請領工資之工資表 ,分別出售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交由如附表一所示之納 稅義務人公司或行號,向該納稅義務人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幫助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行號逃稅如附表一所載數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使該偽造之工資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五所示 之人及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經警循線查獲,並扣有亥○○所有,供行使偽造 私文書所使用之如附表三十六所示之物品。
二、辰○○亥○○之女友,因亥○○向其借款未果,遂基於幫助亥○○販賣偽造工 資表之概括犯意,向金佳旻鐵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C○○○、金福企業社負責 人D○○兜售亥○○所提供之偽造工資表,而新盛企業社(負責人劉金桓)部分 ,則係經D○○向辰○○購買後交予劉金桓使用,辰○○負責接洽工資表之販售 ,並將亥○○所偽造完成之工資表,於八十二年間至八十三年一月間,分別在新 竹縣竹北市○○街五三0號及其他不詳地址之地點,出售給C○○○、D○○( 二人業經原審判決確定),販售予劉金桓之工資表係經D○○代劉金桓購買後轉 交,辰○○收取價款後,將所得款項悉數交予亥○○,提供偽造工資表予金佳旻 鐵材股份有限公司、金福企業社及新盛企業社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幫助亥○○ 行使該偽造工資表,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附表七、編號32所示附



表三十三、編號28所示附表二十九所示之人及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幫助如 附表一編號6所示附表七之新盛企業社、編號32所示附表三十三之金佳旻鐵材 股份有限公司、編號28所示附表二十九金福企業社逃漏如附表一編號6、編號 32、編號28所示之稅捐。經警循線查獲,並扣有附表三十六編號九所示偽刻 之印章十枚。
三、F○○曾於八十一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分別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七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與G○ ○分別基於幫助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一年至八十二間某日,先後蒐集身分證影本 ,在不詳門牌之地點交給交予E○○並代為轉交甲○○輸入電腦建檔後,由亥○ ○以每張新台幣(下同)二千至四千元予以購買,亥○○依所取得偽造前揭工資 表,出售給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由該人加以行使。F○○復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 工資表之犯意,於八十二年間某日,因承包楊春成轉包之同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之部分工程向包商楊春成請領款項,而偽造潘萬課、潘德仁、潘榮利、曾秋池、 曾許月桃等人請領同順營造有限公司八十二年薪資各三十萬元,虛報潘淑華請領 該公司八十二年薪資二十一萬二千元,虛報周淑芬、蔡旺霖二人請領該公司八十 二年度薪資十三萬元,隨即交給不知情之楊春成轉交予亦不知情之同順營造公司 ,製作不實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工資表,足以生損害於潘 萬課等人,經潘萬課等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之申報核定書始行查覺,並提出檢舉 。
四、Z○○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七十九年間起至八十二年年間止,與a○○(業 經原審審結)連續多次販賣a○○所偽造如附表三十七及三十八所示之人請領薪 資之工資表給新億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B○○、立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c○○( 以上二人業經原審審結),由B○○、c○○夫婦向稅捐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 稅,Z○○提供新億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億公司)七十九年度請領薪資一 百二十三萬七千八百元之工資表,逃漏七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十萬九千四 百五十元,提供八十年度請領薪資九十九萬零一十元之工資表,逃漏八十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二十四萬七千五百零二元,提供八十一年度請領薪資八百九十四萬 八千六百四十二元之工資表,逃漏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百二十三萬七千 一百六十元;提供立國土木包工業八十年度請領薪資七十萬五千四百七十元之工 資表,逃漏八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七萬六千三百六十七元,提供八十一年度 請領薪資四萬七千二百二十九元之工資表,逃漏八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七千 零八十四元。另K○○亦於八十一年底至八十二年間,應c○○所請向H○○購 買偽造工資表,供新億公司申報八十二年度薪資逃漏稅捐,K○○及Z○○二人 均提供新億公司八十二年度請領薪資數額不詳之工資表,幫助新億公司逃漏八十 二年度逃漏數額不詳之稅捐,使附表三十七及三十八所示之人有可能須繳納所得 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Z○○復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七十八年間某 日至八十二年間某日,在新竹市境內不詳地址之地點,與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全美昌公司)之經理申○○(已歿)、負責整理工資表之會計X○ ○自七十八年間開始,至八十二年間止,林魁、謝正道與渠等於七十八年間,林 春輝與渠等於七十八年及八十年間,N○○與渠等於七十八年至七十九年間、M



○○與渠等於七十八年、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間、未○與渠等於八十一年至八十 二年間,宙○○與渠等於八十二年間,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販賣a○○所偽造 如附表三十九所示之人請領薪資之工資表給全美昌公司負責人未○、股東M○○ 、宙○○、N○○(業經本院審結)、林魁、林春輝、謝正道等人,Z○○提供 七十八年度請領薪資一千六百二十三萬八千元之工資表,幫助全美昌公司逃漏七 十八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四百零五萬九千五百元。提供七十九年度請領薪資五 百七十六萬元之工資表,幫助全美昌公司逃漏七十九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百 四十四萬元。提供八十年度請領薪資三百十二萬元之工資表,幫助全美昌公司逃 漏八十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七十八萬元。提供八十一年度請領薪資四千三百八 十四萬元之工資表,幫助全美昌公司逃漏八十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零九 十六萬元。提供八十二年度請領薪資三千九百三十八萬元之工資表,幫助全美昌 公司逃漏八十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九百八十四萬五千元。被告Z○○再承上 開犯意與a○○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於八十一年及八十二年間,承包明進企業 社及全城營造公司工程,持a○○所偽造黃玉嬌請領八十一年度薪資六萬六千元 之工資表,孫宗慧請領八十二年度薪資十二萬五千元之工資表,分別交由不知情 之明進企業社及全城營造有限公司製作八十一年度、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持以 申報稅捐,足以生損害於黃玉嬌及孫宗慧,經黃玉嬌及孫宗慧收受稅捐稽徵機關 之申報核定書始行查覺予以檢舉。
五、酉○○與甲○○(已由原審另案審結)基於共同偽造虛設行號發票出售他人牟利 之概括犯意聯絡,於八十二年間,由甲○○招攬需要購買發票之營造公司和建築 公司,提供需要發票公司所需金額、項目及品名後,報由酉○○向亦有犯意聯絡 之上手車航青及李春發訂購穎帝工程有限公司、旺勝工程有限公司發票,以發票 填註金額約百分之六.五之價額購買後,再以同樣價額轉給下手甲○○,由甲○ ○出面以發票填註金額百分之七.七或百分之八之價額出賣交付人頭發票,八十 二年年間,於新竹市不詳門牌之地點,出售車航青、李春發所先行偽刻穎帝工程 有限公司、旺勝工程有限公司發票用章所偽造如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旺勝工程有 限公司發票十張(起訴書及原審均誤為六張),面額共金額共計一百九十三萬二 千六百五十二元(起訴書及原審均誤為九十五萬一千一百元)、穎帝工程有限公 司名義,面額二十萬九千九百元之發票一張,交給亦有犯意聯絡之李慧敏(業經 審結),由李慧敏轉交其下游公司東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鴻股份有限公司、 千駿營造有限公司、享隆裝潢設計公司、億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竹偉企業有限 公司申領款項,使旺勝公司、穎帝公司可能須繳所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 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幫助其下游公司逃漏如附表四十編號1所示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酉○○與甲○○復承上開犯意,與H○○、K○○基於犯意 之聯絡,於八十二年間,於新竹縣不詳門牌之地點,由K○○經由H○○透過甲 ○○、酉○○調用交付車航青、李春發所偽造如附表四十編號2所示旺勝工程有 限公司,面額共三百萬元發票五張【及由K○○經由H○○、L○○所偽造之康 育營造有限公司名義,面額共四百二十七萬元之發票七張(原審誤為發票八張, 金額誤為五百零二萬元)】,交付K○○提供給新億營造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c ○○,使穎帝公司、旺勝公司及康育公司可能須繳所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



之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幫助新億公司逃漏如附表四十編號2「被 偽造發票之公司」欄所示旺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五萬元。六、卯○○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七十八年間某起,至八十年間某日止, 在新竹市境內不詳門牌之地點,連續多次以每張約新台幣(下同)六百元之價格 ,販賣其所蒐集之他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給宇○○(業經本院另案審結)、E○ ○(另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由宇○○、E○○負責偽造該國民身分證之 人名義之工資表,再出售給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供該公司申報 稅捐,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卯○○以該方法幫助宇○○、E○○行使偽造私 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該國民身分證之本人及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七、辛○○係民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 稽徵法第四十七條之刑罰主體,且係從事業務之人,與民安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 兼經理季莊(業經原審判決確定),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八十一年間某日,在不 詳門牌之地點,向甲○○(業經本院另案判決)購買由甲○○偽造之如附表四十 一內所載部分之人之印文表示請領工資一千六百二十八萬七千六百元之工資表, 並據以製作不實扣繳憑單,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所掌之文書扣繳憑單 ,並以之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以該不正方法使民安公司逃漏八十一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四百零七萬二千四百元;八十二年間某日,復向甲○○購買甲○○所偽 造如附表四十一之人請領工資四千一百二十一萬六千一百之工資表,以相同方式 使民安公司逃漏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一千零三萬零四千零二十五元,致附 表十所載之人可能須繳納所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另辛○○復承 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於八十二年間不詳時日,以相同方式購買何德才 領取薪資十五萬二千五百元之工資表,並據以製作民安公司之不實八十二年度扣 繳憑單,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所掌之文書扣繳憑單,又於八十三年間 不詳時日以相同方式購買八十三年度如附表十所示傅佳銘等二十五人薪資三百八 十二萬一千九百元,逃漏九十五萬五千四百七十五元稅額;購買葉聰明、林達華 、劉紹中等人,分別領取薪資十四萬九千九百元、十五萬一千元、十五萬元之工 資表,並據以製作民安公司之不實八十三年度扣繳憑單,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 於其業務所掌之文書扣繳憑單;復於八十四年不詳時日,購買張洋米領取薪資四 萬五千元、林明麗領取薪資十六萬元、莊雲卿領取薪資十五萬元、楊玉假領取 薪資、鄭松壽領取薪資六萬六千元、王志成領取薪資六萬四千元、鄭永風領取薪 資十五萬三千元、鮑國光領取薪資六萬四千元、董國傑領取薪資六萬四千元、 歡忠領取薪資七萬七千九百五十元、魯永家領取薪資三萬一千元、賴谷堆領取薪 資四萬五千元、許育順領取薪資四萬五千元、章華愛領取薪資七萬五千元、林秀 蘭、張義輝二人領取薪資各四萬五千元、鄭松金領取薪資五萬二千元之工資表, 並據以製作民安公司之不實八十四年度扣繳憑單,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 務所掌之文書扣繳憑單;再於八十五年不詳時日,購買林秀蘭、張義輝二人領取 薪資十五萬元及十二萬四千元之工資表,並據以製作各該年度不實扣繳憑單,明 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所掌之文書扣繳憑單,足以生損害於傅佳銘等人, 經傅佳銘等人收受稅捐稽徵機關之申報核定書始行查覺,並提出檢舉。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鄉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本院併案辦理。
理 由
甲、撤銷改判有罪(被告亥○○辰○○G○○F○○Z○○酉○○、辛○ ○)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亥○○部分:
1、被告亥○○之供述及辯解:
訊據被告亥○○否認有何偽造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伊只有介紹 人家去買自己沒有在賣工資表,只是跑腿,因係一個廠商介紹一個,所以別人 就指證是伊在賣工資表,因伊要收錢就有簽名,所以這些廠商就指認伊;工資 表、身分證影本都是曾順德交給伊的,公司如果有需要工資表,伊就送工資表 過去,如果需要身分證影本,伊就送身分證影本,但伊本身並沒有蒐集身分證 影本;工資表伊是幫證人E○○做的,伊只是替E○○跑腿,廠商需要時,E ○○就會要伊送過去,伊向廠商拿到錢就交給E○○,但工資表、身分證都不 是伊所做,也不是伊在賣工資表;印文亦不是伊偽造的,扣案的六十顆印章是 E○○交給伊的,是要交給公司看一下,印章拿回來後,一直想要交還給E○ ○,但還沒有交還給E○○,就先放在伊這裡被查獲,電腦、印章等是E○○ 、甲○○他們拿過來的;因E○○不會操作電腦,拿到伊這裡的,要伊過濾身 分證統一編號有無重復;原審判決應該沒有錯誤,但工資表伊只是幫證人E○ ○做的云云。被告亥○○另抗辯其曾因販賣偽造工資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故伊前揭行為,應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云云。選任辯護人並辯護稱:被告亥○○只是替人家送東西,本件有上游、中 游、下游,E○○已在本院作證過,甲○○也有在調查處調查述過,被告亥 ○○只有經手三個公司,其他都是E○○、甲○○交代被告亥○○送過去的, 不是被告亥○○偽造工資表的云云。
2、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⑴被告亥○○與E○○等人販售人頭身分證工資表之基本事證: 寅○○、卯○○自民國七十八年間起,與由E○○主控之販賣人頭身分證協助 廠商逃漏稅之集團勾結,由卯○○、寅○○等二人在漁船公司或職業介紹所( 主要在高雄地區)以每張新臺幣(下同)二百元至三百元價格,蒐購身分證充 當人頭,再以每張六百元至七百元之價格轉賣給E○○(經本院另案審結), 或以每張二千元至二千七百元之價格轉賣給宇○○(業經本院審結),或以每 張一千元之價格轉賣給宋阿興(業經原審判決確定),E○○、宋阿興取得人 頭身分證影本後,再以每張二千至二千七百元之價格轉賣給宇○○,或以每張 一千元之價格轉賣給P○○由宇○○以人頭工資表總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點 五之金額,或由P○○轉賣給全美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E○○或 將之轉賣給亥○○,每張價格一千至一千二百元,由亥○○以人頭工資表總額 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三點五之價格轉賣給各公司。後來因人頭出事頻繁,為過濾 出問題之人頭,自八十年間起乃開始使用電腦整理人頭資料,E○○、亥○○ 之人頭身分證來源,仍由寅○○、卯○○在漁船公司及職業介紹所等處蒐購,



另外宋阿興、癸○○、黃○○(以上三人均經原審判決確定)、午○(業經本 院審結)、G○○F○○等人亦將蒐集到之人頭身分證,先以七百元至八百 元或一千五百元之價格交給E○○,由E○○囑甲○○(另行起訴)輸入電腦 ,或轉售予甲○○或亥○○,甲○○並持之製作人頭工資表轉賣給各公司;亥 ○○亦透過F○○G○○、癸○○、寅○○、L○○、清福、午○、戌○ ○等人蒐購人頭身分證,並應E○○之建議將蒐集取得之人頭身分證輸入電腦 建檔整理,再由亥○○製作人頭工資表轉賣給各公司等情,業據被告亥○○、 甲○○、E○○、卯○○、寅○○、宇○○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及偵審中供明 在卷。
⑵被告亥○○透過E○○、F○○G○○、戌○○、癸○○、寅○○、黃○○ 、午○、L○○、清福及透過綽號「烏龜」之人、溫添典、許金木、邱玉琴 、林玉杉、蔡啟偉郭、傅憶文盧玉賢、城聲揚、黃坤城李華揚、張正隆、 蔡嘉尚、田華揚、禮樹、李偉、田華揚、綽號「大頭」之人、徐劍龍等人蒐購 人頭身分證之認定:
被告亥○○透過E○○、F○○G○○、戌○○、癸○○、寅○○、黃○○ 、午○、L○○、清福等人蒐購人頭身分證等情,業據被告亥○○於法務部 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我販售人頭身分證,人頭身分證來源大部分是E○ ○自己介紹高雄的寅○○、癸○○拿給我,少部分透過G○○F○○、L○ ○拿給我::人頭身分證大部分是E○○交給我,其餘寅○○、癸○○、卯○ ○等人提供,大約是八十年以後,我經朋友介紹從事販售人頭身份證工資表,一直到八十四年初為止,人頭身份證都是E○○提供,另有部份透過清福、 辰○○、L○○、G○○F○○、癸○○、寅○○等蒐集人頭身份證,另外 尚有午○、戌○○等人亦有蒐集人頭身分證給我,我以每張三至四千元價格付 給他們」(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第一卷第一二七頁、一二八頁、一三四 頁、一三七頁至一三九頁);於偵查中供稱:E○○的兄弟F○○有在做(賣 人頭身分證)(見新竹地檢八十四年偵字第六五三號卷第四十一頁);於本院 調查中供稱:「(問:有無向F○○、E○○、G○○、黃○○、O○○、午 ○、戌○○取得身分證影本?)我只有跟E○○那裏取得,其他人都有交身分 證給我,我主要是跟E○○聯繫」,人頭身分正是E○○、戌○○是直接拿給 我的、(人頭身分證、工資表)有時我自己去拿,或是E○○拿過來,有時被 告G○○F○○拿過來的(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年九月二十 五日、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核與另案被告E○○於法務部調查局新 竹調查站供稱:從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止,我都有介紹亥○○向寅○○購買人 頭身份證..另外亥○○自己也有販售人頭身份證工資表..我介紹亥○○的 人頭身份證賣給榮竹營造公司(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七十七頁反 面),於本院調查中證稱:被告亥○○、甲○○跟我拿過人頭身分證、工資表 ,我的來源只有寅○○,另外我自已也有蒐集人頭身分證及作工資表去賣,被 告亥○○在七十八年起就跟我拿人頭身分證、工資表,大概有六次,被告亥○ ○壹份給我二千五到三千元,最少二千五百元,最多三千元,都是給我現金, 被告亥○○最後一次是在八十三間,購買的人頭身分證有時是被告亥○○過來



拿或我送過去,有時我很忙,我就拜託我弟弟被告G○○F○○去送的(見 本院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訊問筆錄) ;另案被告甲○○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亥○○、E○○販售人頭 身份證逃漏稅捐,是透過寅○○、卯○○二人在漁船公司收購,::轉售給宇 ○○、E○○::而亥○○所販售的人頭身份證,都是曾順轉交(見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一百一十八頁、一百一十九頁、一百二十頁),於本院 調查中供稱:身分證影本都是E○○直接交給我的,我自己也有在收購,大部 分都是向E○○購買。我拿到身分證影本後,就製作工資表,也有的只是單純 只賣身分證,我大部分是賣給公司行號使用,我是按照報稅金額的百分之三點 五計費,我有拿身分證、工資表給被告亥○○是E○○要我交給被告亥○○( 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證人戌○○於偵查中證稱:八十二 年間,伊在亥○○太太經營之新竹市○○路檳榔攤提供伊弟弟及一些同事之身 分證影本十二張給亥○○,伊拿身分證,有給二千元,是亥○○提供的,交給 提供身分證的人(見新竹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七九一三號卷第二十二頁、本 院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訊 問筆錄);同案被告癸○○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伊收集這些人頭 身份證,曾經轉售給P○○、亥○○,:八十三年十一月間,亥○○叫伊收集 一百四十張身分證影本,以每張二百元價格向伊購買,亥○○付伊十萬元現金 ,(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十八頁);同案被告寅○○於法務部調 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宇○○、亥○○二人要人頭身分證也是透過E○○來找 伊,伊將人頭身分證交給宇○○、亥○○也是以每張一千五百元價格計算。八 十年、八十一年間伊都有協助E○○、宇○○、亥○○收購人頭身分證。八十 三年間亥○○找伊收購人頭身分證,伊於是向癸○○(綽號鐵牛)拿了五十餘 張人頭身分證,每張價格一千二百元,轉售給亥○○則以每張一千五百元價格 販出(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第一卷第一百一十頁反面、一百一十一頁) ;同案被告P○○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E○○是販售人頭身份證 的大盤,他與甲○○、H○○、黃○○等經常在我公司以電話與公司聯絡,商 量販售工資表與人頭發票事情(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第三卷第一百一十 七頁),互核相符,另被告G○○F○○、午○雖均辯稱僅曾受E○○代為 轉交信封袋給亥○○一、二次,並未受託蒐集人頭身分證給亥○○云云;被告 黃○○均否認有何受託蒐集身分證云云,惟被告F○○G○○、黃○○、午 ○曾應被告亥○○之要求,蒐集人頭身分證,於前開時地,由被告亥○○以每 張二千元至四千元加以購買之事實,業據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 查站偵訊時,供述明確,復有於被告亥○○住處扣得介紹人欄詳載提供者為午 ○、G○○、寅○○、癸○○、戌○○、清福、L○○等人姓名之電腦報表 資料、載有支付戌○○、癸○○、G○○、L○○、清福等人之華南銀行甲 存登記簿(見外放證物編號第二二七、二二九、二四○號)扣案可憑。此外, 被告亥○○亦有透過綽號「烏龜」之人、溫添典、許金木、邱玉琴、林玉杉、 蔡啟偉郭、傅憶文盧玉賢、城聲揚、黃坤城李華揚、張正隆、蔡嘉尚、田 華揚、禮樹、李偉、田華揚、綽號「大頭」之人、徐劍龍等人收集人頭身分證



影本,此亦有亥○○輸入電腦之人頭身分證列表資料足佐(見本院九十一年十 一月十一日勘驗筆錄),另被告辰○○為被告亥○○代為找尋兜售偽造工資表 (詳如后述),未有蒐集人頭身分證提供予被告亥○○等情,業經被告亥○○ 於偵審中供承在卷。
⑶被告亥○○將取得E○○等人提供之人頭身分證輸入電腦過濾建檔,偽刻印章 及偽造工資表:
被告亥○○取得E○○等人提供之人頭身分證後,為過濾人頭身分證有無重覆 及協助E○○等人查詢資料重覆情形,應E○○之建議,由甲○○將上開電腦 、印表機等設備拿到亥○○之住處,由甲○○及亥○○將人頭身分證資料輸入 電腦過瀘等情,並據被告亥○○、被告E○○、甲○○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及 偵審中供明在卷,又被告亥○○除透過E○○直接取得業已偽造完成並附有身 分證影本之工資表,且自E○○、F○○G○○、戌○○、癸○○、寅○○ 、黃○○、午○、L○○、清福及透過綽號「烏龜」之人、溫添典、許金木 、邱玉琴、林玉杉、蔡啟偉郭、傅憶文盧玉賢、城聲揚、黃坤城李華揚、 張正隆、蔡嘉尚、田華揚、禮樹、李偉、田華揚、綽號「大頭」之人、徐劍龍 等人蒐購人頭身分證後,依人頭身分證資料虛偽填載工資表內容,製作偽造工 資表,並於曾友信印章店偽刻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三至附表四、附表七、附表 八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至附表十九、附表二十一至附表三十五所示之人之印 章,以該印章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附表二至附表三十五所示之人表示請領工資 之工資表(附表二、附表六、附表八、附表十三、附表二十所示之人印章為亥 ○○委請購買人頭身分證資料之徐長誠、張春吉、壬○○、鍾蕙如、謝惠傑等 人自行偽刻並蓋用於工資表上),持之販售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行號,幫 助各該公司各年度逃漏稅捐乙節,並據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 供稱:大約是八十年以後,我經朋友介紹從事販售人頭身份證、工資表,一直 到八十四年初為止::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間,計有勝佳建設、勝偉營造、高 剛屋鋼鐵、南港精機、東建建築、建偉營造、大藍工程、丙○○、長成精機、 右好實業、龍順興業、江宗祥、魏景鏞、新邦土木、介旺企業社、天利營造等 公司向我購買工資表,他們都是按照工資表百分之三點五至百分之四之金額付 給我做為代價,工資表上印章是我在南大路曾友信印章店刻的,部分請購買人 頭的公司自行刻的,而人頭身分證則是以每個三千至四千元不等之價格收購, 我每年大約販售四百個人頭給各公司,其中邦城營造及新邦土木包工業之朱接 枝,我在八十二年、八十三年十月間都有將人頭身分證賣給他(見法務部調查 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一百三十四頁、第一百三十八頁、第一四四頁),於偵查 中供稱:我自己在做,全部身分證影本都是E○○拿給我,印章是我自己去的 刻的(新竹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六五三號卷第一四三頁),於本院調查中供 稱:伊從七十八年到八十三年一月間,開始做人頭身分證、工資表的,印章是 公司的人要伊刻的,按伊提供身分證的人去刻的,工資表是公司製作的,工資 表公司無空會要求伊幫忙製作,E○○提供工資表,偽造的工資表,有時是E ○○製作好交給伊的,或他提供資料交伊製作,E○○賣給伊人頭身分證、工 資表,伊再拿去給很多家公司,一個人頭公司給二、三千元(見本院八十九年



九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核與 證人E○○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伊也有蒐集人頭身分證及作工資表去賣,伊交 給亥○○之資料身分證影本、工資表都有,伊拿給被告亥○○之工資表就附身 分證影本,工資表上面的印章都已經蓋好,所以不會附印章過去,工資表全套 ,是說工資表上面有附身分證影本,但印章都已經蓋好的(見本院九十年十月 十六日、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訊問筆錄);證人曾友信於法務部調查局中證稱: 扣案之六十枚印章確為亥○○委託伊所刻,亥○○曾數次前來要求刻印章(見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查站一卷第四十七頁),互核一致,復有曾友信之刻印消費 記錄、被告亥○○住處扣得介紹人欄詳載提供者為午○、G○○、寅○○、癸 ○○、戌○○、清福、L○○、綽號「烏龜」之人、溫添典、許金木、邱玉 琴、林玉杉、蔡啟偉郭、傅憶文盧玉賢、城聲揚、黃坤城李華揚、張正隆 、蔡嘉尚、田華揚、禮樹、李偉、田華揚、綽號「大頭」之人、徐劍龍等人姓 名之電腦報表資料、切結書、為遭虛報工資之被害人解決稅捐問題之往來信函 、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各乙疊、空白支領臨時工資回條一本、空白工資計領 單三本、許日忠等六人之八十三度工資表、載有支給酉○○、戌○○、癸○○ 、L○○、H○○等人之華南銀行甲存登記簿、載有T○○、J○○、丙○○ 、Q○○等人付款記錄之客票登記簿、收支簿、電話本、載有購買公司出事人 頭解決記錄之筆記本、虛報工資人頭記錄本三本、空白勞務報酬支出憑證及工 資表各乙本、日曆記事本、存褶二本、支票存根五本、磁片乙盒、印章六十枚 (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勘驗筆錄、外放證物編號第一九八、二二四號 至二四一號)扣案可憑,被告亥○○蒐集人頭身分證、偽造印章印文及工資表 ,並持之販售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行號,幫助該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足堪 認定。被告亥○○嗣後於本院調查中雖翻異改稱:工資表都是E○○製作好後 交給伊,只是替E○○跑腿,印文不是伊偽造的,扣案的六十顆印章是E○○ 交給伊的,但還沒有交還給E○○,就先放在伊這裡被查獲云云,顯係飾詞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⑷被告亥○○販售工資表之對象、數額及逃漏稅捐之認定: ㄅ被告亥○○出售工資表予長成精機廠負責人徐長誠,供長成精機廠申報薪資 逃漏稅捐: (附表一編號1即一─1,下同)
依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所供:伊與長成精機負責人徐長誠 直接交易,在八十一年大約拿了十張(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一 百二十三頁至一百二十七頁),核與證人徐長城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 供稱:八十一年底,伊經營的長成精機廠需要五百萬元身份證工資表,就向 亥○○買了五百萬元工資表::當時購買價金為百分之四,總計以現金付給 亥○○二十萬元。(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第三卷第五十七頁反面); 於偵查中供稱:有向亥○○買人頭工資表,只買一個年度,八十一年度,以 二十萬元買了五百萬元的人頭工資表(見新竹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七九一 三號卷第三十頁反面、八十四年偵字第六五三號卷第三六一頁),互相符合 ,且依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站查獲「亥○○」集團販賣人頭資料之電腦檔案經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印之異常薪資查核清單,長成精機向被告亥○○



買偽造工資表列報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八十一年度薪資五百萬元工資表,逃漏 八十一年度稅捐一百二十五萬元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區國稅三第八四一0六二七三號函附卷,復有亥○○書 立之切結書、八十一年薪資收入累計表及部分薪資表(偽造印章印文四百九 十八枚,一月至十二月(除劉銘鎮為七月至十二月外),每人每月一枚,共 計四百九十八枚)(見外放證物編號第四一、四二號)扣案可憑,被告亥○ ○行使該偽造之工資表私文書,幫助長成精機逃漏稅捐,致附表二所載之人 可能須繳納所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 人,罪證明確,被告亥○○犯行堪以認定。
ㄆ被告亥○○出售工資表予順成工程行負責人丙○○,供順成工程行申報薪資 逃漏稅捐: (一─2)
被告亥○○於本院調查所供「(問:何時賣工資表給吳耀坤?)我有賣給吳 耀坤二十幾張的人頭身分證,但我是向E○○買的,確實的費用我忘記了, 約有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四的費用,證人丙○○他在第一次是報給榮竹公司使 用的,第二次是在他的順成工程行要用的,約八十二年十二月底也是買二十 幾張給吳耀坤的。」(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丙 ○○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伊在八十二年度,有向亥○○購買八 百五十萬元人頭身份證,虛報員工薪資,購買代價,係按八百五十萬總價百 分之四計算,共計付亥○○三十四萬元現金,到八十三年度六月間,亥○○ 賣給伊二百元萬元工資表,伊付給他八萬元,::他是將整理好的人頭身份 證資料交給伊,由伊填寫好員工薪資所得,再由亥○○蓋章,::八十二年 度購買人頭身分證五十四名,共計八百五十萬元(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 站第三卷第六十二頁反面、六十三頁);於偵查中供稱:有買八十二年度人 頭工資表(見新竹地檢署八十四年偵字第七九一三號卷第三十一頁),互核 一致,且依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站查獲「亥○○」集團販賣人頭資料之電腦檔 案經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印之異常薪資查核清單,順成工程行八十二年 度列報如附表三所示漢忠等七十一人薪資共計一千零三十六萬一千元(原 審誤為八百五十萬元),並經聰君等三人檢舉在案,計逃漏營利事業所得 稅八十二年度二百五十三萬一千四百四十七元(原審誤為二百十二萬五千元 ),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北區竹市審字第○九一○○○二 八六六號函覆內容、查獲違章案件簽報單、異常薪資查核清單及課說資料袋 落後通報調查報告表及八十二年度薪資表乙冊(偽造印章印文每人每月一枚 ,共計六百七十枚,其中郭國興等五十人,一月至十二月共計六百枚;林峰 名等十人,一月至七月共計七十枚)、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乙疊、亥○○名 片扣案可憑(見外放證物編號第四三至四五號),被告亥○○行使該偽造之 工資表私文書,幫助順成工程行逃漏稅捐,致附表三所載之人可能須繳納所 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證明確 ,被告亥○○犯行堪以認定。
ㄇ被告亥○○出售工資表予日昇企業社負責人U○○,供日昇企業社申報薪資 逃漏稅捐: (一─3)




對於前揭事實同案被告U○○於偵審中供承不諱,並於本院調查中供稱:我 是在八十一年間有向被告亥○○買一百八十二萬元的工資表,是逃漏八十二 年的稅捐,我只有向被告亥○○購買過一次的工資表::我買的工資表是被 告亥○○交付工資表及連同身分證影本給我,一萬元的工資表是要二百五十 元的費用(見原審卷三第三十四頁、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九十一年三 月十二日、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訊問筆錄),與被告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 局中供稱:在八十一年間曾與U○○交易過一次(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 站一卷第一百二十六頁)所供,互核一致,且日昇企業社八十二年度列報如 附表四所示周志勤等十三人薪資共計一百八十二萬元,計逃漏營利事業所得 稅八十二年度四十五萬五千元等情,復有該企業社所書立承諾書、財政部財 稅資料中心調印之異常薪資查核清單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北 區竹市審字第○九一○○○二八六六號函在卷,並有八十二年度扣繳憑單十 六紙及薪資表乙份(見外放證物編號第五一、五二號)扣案可憑,被告亥○ ○行使該偽造之工資表私文書,幫助日昇企業社逃漏稅捐,致附表四所載之 人可能須繳納所得稅,並影響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 他人,罪證明確,被告亥○○犯行堪以認定。
ㄈ被告亥○○出售工資表予大千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趙承壬,供大千土木包工業 申報薪資逃漏稅捐: (一─4)
依被告亥○○於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供稱:大千土木包工業在八十一年 底由負責人趙承壬直接與伊交易一次(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調查站一卷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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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