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874號
上 訴 人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貳
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
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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