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18874號
TPEV,97,北簡,18874,2008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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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8874號
 上 訴 人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
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本訴及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貳
拾貳萬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
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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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