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12號
原 告 丙○○
戊○○
甲○○
丁○○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96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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