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西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
汽車牌照2枚及行車執照1枚,其客觀價值應不逾新台幣10萬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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