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374號
TCEV,97,中補,1374,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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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西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
  汽車牌照2枚及行車執照1枚,其客觀價值應不逾新台幣10萬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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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部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