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360號
TCEV,97,中補,1360,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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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60號
原   告 吳王淑禎即大舜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06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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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