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334號
TCEV,97,中補,1334,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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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如村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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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村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