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34號
原 告 如村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繳裁
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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