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309號
TCEV,97,中補,1309,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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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建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07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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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