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60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諺霖實業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177元,經本院於民 國97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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