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2450號
TCEV,97,中簡,2450,2008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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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
上 訴 人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450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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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