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8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債 務 人 富利旺企業社即劉芮妗
統一編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即劉芮妗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利旺企業社即劉芮妗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之主要營業所及住居所均為台北縣,非屬本院轄 區,本院自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 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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