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97年度,474號
SDEV,97,沙補,474,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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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四萬零六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三萬九千六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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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牛頓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